2014年2月25日星期二

在“香港公眾地方塗鴉”竟然俾人話係“合法”?……成何體統?

我今天聽到一段新聞……
話“言論自由行”主持人“黃永”
講到……
“法國街頭藝術大師Invader”
在“香港”公眾地方進行塗鴉……
搞至“滿成風雨”……
而“路政署”立刻予以將其剷走……
本人絕對支持……
條友
列出一D方法……
一、無用!
       毋須另設專用Graffiti牆
       真正的塗鴉者唔会用?
痴線……
這是一種自私的行為……
為咗自己喜好就要犧牲“大眾利益和空間觀感”……
分明是“獨斷獨行、不理人家感受”……
而且又“目無法紀”……
講真……
政府一係另闢空間……
搞个塗鴉牆……
仲係要露天个隻……
在“新界”和“大嶼山”大把地方啦!
但必須要向政府申請牌照……
並規定“塗鴉者”不得繪畫帶有“煽動性塗鴉”……
違者即時吊銷牌照……
痴線……
呢位主持人真係是用屎忽去諗嘢……
二、限時!
       政府收到投訴後,可規定將其
       延後一个月,才清拆相關塗鴉……
真係……呢个仲Q白痴……
妖!
四處塗鴉已經違法……
仲要叫政府收到投訴後要將其延後一个月?
有無搞錯呀?
咁即係叫政府唔好做嘢?
呢位黃生肯定是博市民好感囉……
痴線……
当然……政府收到投訴……
若在“公眾地方”之塗鴉物是有違法……
当然是可以立刻揾人剷走佢……
話之佢呢D塗鴉是否有藝術價值……
照剷可也……
條友諗嘢又係有D問題……
三、公告!
       用這一个月時間通知公眾,
       並找專業藝術家研究……
       是否需要保留?
痴線……
咁做“既不合法、又不合邏輯”……
看看……
“公眾地方”是屬於“大眾財產”……
是屬於“政府擁有”……
咁做……
即係叫政府鼓動“藝術家”非法佔領
“公眾地方”胡亂塗鴉……
痴線……
咁仲造成世界嘅……
当然唔得啦!
話明係政府擁有……
咁一定係由政府做莊……
而唔係“藝術家”做莊……
再者……
任何人士未經政府同意……
在“公眾地方”胡亂塗鴉……
仲係更离譜……
在私人擁有嘅大廈外牆進行塗鴉……
已經違法……
試問……
有人在你家門口或者外牆上“胡亂塗鴉”……
你都唔喜歡啦!
仲叫政府保留這些“違法塗鴉兼向公眾展开諮詢”?
而決定是否留用?
痴線……
多Q餘……
話明是違法……
政府仲要向公眾諮詢……?
呢位阿生係唔係傻咗呀?
就算係……
“香港行政長官”会同“行政会議”召集各局研究……
並交由公眾去決定……
繼而由“香港行政長官”拍板兼執行……
而且……
私人擁有之物業……
其外牆一向不容許任何人進行塗鴉……
這是常識吧……
除非得到“大廈业主”允許……
否則就是違法……
講真……
唔係你做“藝術家”在“公眾地方”胡亂塗鴉……
你認為有“藝術價值”……
就要保留……
政府就照做?
痴線……
在“香港”……
是有“法律規定”……
有規有矩……
好似……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外觀受損,可判处罰款500港元或監禁三个月”……
妖!
一、呢條法例判罰款如此咁輕……
       区区500港元,“香港人”隨時俾得起……
二、判刑又判得輕……
       三个月刑期太少……
      至少三年以上……
再者……
政府玩盡D……
你在四處胡亂塗鴉……
一旦俾警察拘捕……
就应該判“強制勞動”……
並且恢復“笞刑”……
凡屢次唔聽教……又刻意犯法之市民……
法庭必須对其施以呢類刑罰……
仲有……
假如……
就算有人四處胡亂塗鴉……
一旦俾警察拘捕兼起訴……
咁又点?
遇著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親泛民法官……
必定会裁定……
“被告在“公眾地方”進行塗鴉,只是表達訴求,並沒有妨礙其他人之生命安全及破壞景觀,而且“公眾地方”乃是“大眾財產”,並非“政府獨有”,故政府無权干預塗鴉者之行為,並判被告無罪”……
並且裁定“香港法例228章第4條第19節-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图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外觀受損,可判处罰款500港元或監禁三个月”是違憲
咁樣亦等同容許塗鴉者四處塗鴉……
“香港警察”都無权拘捕佢地……
無計……
“泛民大狀”和“法官”相互勾結……
“法官”只聽命於“泛民”……
結果玩死政府……
再者……
依家……
“香港”步入“太空年代”……
是否需要用到咁原始之做法呢……?
在互联網上……
一樣是可以“塗鴉”……
又可以創作不同图案……
一、唔影響別人
二、唔会破壞景觀
何乐而不為呢?
呢單嘢……
又係“香港警察”又太無能
唉!
明知Invader在“公眾地方”塗鴉是違法行為……
為何“香港警察”唔拘捕他呢?
唔起訴佢某些罪名呢?
依家仲放生佢……
“香港”真係“無法無天”……
難道……
“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警察”怕咗“公民黨”?
如果係咁?
政府和警察都可以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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