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星期四

“香港”可否在各級法院設立“人民觀審監察員”

有時……
“香港”各級法院……
“法官”在判案上……
往往“法官”一人說了就算……
看看……
單是……
“居港权案”
“莊豐源案”
“新移民綜援案”
“在囚人士是否有投票權案”
“外傭居港权案”
“立法会議員犯法被法庭定罪而不准參加
下屆立法会選舉案”
種種案件……
全程只有一个“法官”做裁決……
唔止咁……
因一个“法官”作出錯誤裁決……
真係……
个“法官”照樣“袋袋平安”……
照出政府糧……
个“法官”照樣“逍遙自在”……
住洋樓養番狗……
出入揸平治波子……
相反地……
因个“法官”錯誤裁決……
亦令“香港人”“一鶴眼淚”
結果……
苦了“港人”……害埋下一代……
葬送了“香港”前途……
亦令“香港特區政府”在施政上更加困難……
政府亦被“法庭”廢了武功……
故此……
“香港特區政府”应該作出“司法改革”……
一、今後香港“各級法院”不再由“裁判官
       和法官”單獨裁決……实行“集體審理
       及裁決体制”
二、政府必須聘請“人民觀審監察員”……
       並且訂立“人民觀審條例”……
       並賦予“人民觀審監察員”之权力……
       包括:对“法官之質詢权”……
       “对庭上控辯双方之律師証人……
       甚至被告原告之質詢权”……
       而且“擁有推翻法官之裁決权力”……
       甚至“可以駁回法官某種決定之权力”
三、政府所聘請之“人民觀審監察員”……
       必須是無黨派……並且要經政府之
       “品格審查”……而定期受政府查訪……
       是否有被政治利用……
咁做……
可以打破“法官自己人監督自己法官”……
而政府在任命“各級法院”裁判官和法官之前……
必須舉行“各区公聽会”……
由市民代表質詢各“法官裁判官”提名人……
再由各区按比例投票表決“各級法院”……
“裁判官和法官”之任命……
咁先至真正達到“法庭民主化”……
“人民真正監督法庭”……
防止“裁判官法官濫权及一官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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