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有關“香港警察”就市民用粗話去“侮辱警察”而提出檢控

妖!
很高興……
“香港警务处”終於肯做嘢……
話說……
“香港警务处”正為就“阻差辦公”及
在“简易程序治罪條例”下……
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下……
正在撰寫新的指引……
話明……
“香港警察”在日常執勤上若
遇到市民以“粗話”或其他“穢語”去辱罵“香港警察”……
“香港警察”可以向市民提出檢控……
妖!
“香港警察”有時做嘢……
往往就杯水車薪……
做D又唔做D……
“香港警察”竟然話……
唔包括“公眾集會”……
痴線……
“公眾集會”先至是“戲肉”……
才是“入肉”……
“香港警察”都ON 99
只係識欺負小市民……
連政黨大佬……
社运分子……
“香港警察”唔敢在呢D老虎皮上打蒼蠅?
有無搞錯呀?
明知……
呢班政黨大佬……
越玩越激……
言語上仲越激進……
社运分子仲要紮衡馬……
往往在“公眾集会”上……
“言語辱罵”……
“粗話穢語”……
“亂衝亂撞”
“目無法紀”
“香港警察”要鎮壓暴亂……
就要強硬……
妖!
“香港警察”竟然向呢班“社运分子”跪低?
咁搞法?
只会令“社运分子”……
更加“有恃無恐”……
越玩越激……
社會只会越亂……
講真……
“香港警察”应該“一视同仁”
仲有……
“香港警务处”应索性修改“简易程序治罪保例”……
並且修改埋“警察條例”……
列明……
如果……
“香港警察”在執勤時或者截查市民時遇到
“粗話穢語”辱罵……
甚至在“公眾集會”……有示威者或政黨大佬多番向
“香港警察”又以“粗話穢語”去辱罵……
甚至多番用动作及言語去挑釁“香港警察”……
只要警察在執勤時……
在警帽上佩戴微型攝影機就OK……
“香港警察”可以即時押往“拘留所”即時“刑事拘留”……
並且……
拘留多久由“香港警务处”处長去決定……
但是“香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真係好PK……
D“法官”往往要放生佢地……
好似……
做得“香港警察”就要注定俾“市民”用“粗話穢語”問候……
但上到法庭……
个“法官”往往唔会幫“警察”取回公道……
反而个“法官”裁定“市民”用“粗話穢語”辱罵“警察”是好正常……
真係……
講句唔好聽……
D“警察”成日俾“市民”用“粗話穢語”辱罵……
但無任何渠道俾“警察”申訴……
真係……
整整吓……
D“警察”好易有“神經衰弱”或者“情緒病”……
真係多得个“法官”唔少……
講真……
一个“法官”要公正嚴明……
若有“市民”多次用“粗話穢語”辱罵“警察”及“政府公职人員”……
甚至多次趁“官員”在台上講話時,有些“市民”衝上台進行搗亂……及搶咪和对台上講者作出生命之威脅……
“法官”必須裁定佢地入獄一年或以上……
及剝奪“公民权”五年……
而唔係个“法官”一見“社运分子”是“人民力量”……“社民連”又或者是“公民黨”嘅成員……由於个“法官”和“泛民”有密切关係……
故即使……
“社运分子”多次襲擊官員、又衝上台擾亂秩序……又衝入会場,在政府主辦場地進行搗亂……又多次用“粗話穢語”辱罵“官員”和“警察”……
即使“社运分子”俾警察起訴……
个“法官”照判佢無罪……
所以話……
“香港司法”既不公又黑暗……
个D“法官”又係和“泛民”穿埋同一條褲……
蛇鼠一窩……
有時……
做“法官”在審判上必須中立……
不要受“政治左右”
咁先叫做公正……
妖!
“香港警察”連班“社运分子”鎮壓埋……再予以將其收監……
先至叫有做嘢……
就算……
“香港警察”要撰寫新指引……
有春用咩?
講真……
就算“香港警察”真的要起訴对警察“講粗話穢語”之市民……
到時……
上到法庭……
又係俾“法官”放生……
“社运分子”仲PK……
分分鐘……
假如……
由泛民勾結“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等親泛民法官及首席法官……
公然裁決
“佢地对住警察講粗話穢語只是表達訴求,是屬於言論自由……並沒有对警察有任何身體上傷害,故裁定佢地無罪”……
仲要裁定埋“公安條例第十七條B”違憲……
並且……
又裁定警察內部撰寫有關要檢控市民辱警之新指引是違憲……
为泛民大开方便之門……
唉!
警察都係人……
俾市民用粗話穢語辱警……
卻有怨無路訴……
法官又偏幫泛民……
無計……
一句話……
假如……
在“法官”心目中……
“市民”用“粗話穢語”辱罵“香港警察”
个“法官”裁定……
原來是“合法”……
唔会判“市民”有罪兼入獄……
相反地……
“市民”在“法庭”上用“粗話穢語”辱罵“裁判官”和“法官”……
个“法官”裁定对本席不敬……
即時判佢“藐視法庭罪”成立……即時判佢入獄三星期……
仲有……
“市民”用“粗話穢語”辱罵“香港行政長官”和“各司局長”……
个“法官”裁定……
用“粗話穢語”辱罵“特首”和“司長局長”就是叫做“表達訴求”……
就是言論自由……
故个“法官”裁定佢無罪……
但“市民”用“粗話穢語”辱罵“泛民立法会議員和区議員”……
个“法官”裁決“市民”用“粗話穢語”辱罵“議員”是犯法……
必須判佢罰款兼入獄……
看看……
泛民政棍愛“嚴人寬己”……
原來……
个“法官”对於“市民”講“粗話穢語”……
要睇对象先作出判決……
如果是“政府特首和司長局長”……甚至是“警察”……
向佢地講“粗話穢語”甚至有襲擊行為是合法……(不过只有泛民“社运分子”才享有優惠)
唔会犯法……
相反地……
如果是“裁判官和法官”……及“泛民立法会議員和区議員”……
“市民”向佢地講“粗話穢語”就是犯法……
而且要俾“法官”判佢罰款兼入獄……
原來……
連个“法官”对呢樣嘢……
都有“双重標準”……
“香港”真是進入“非理性”……“無人格尊重”之社會……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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