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妖!“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黎棟国話要檢控在周日於“九龍尖沙咀”多次騷擾“中國內地遊客”之团体?大隻講

妖!
“香港特區政府”真無能……
正所謂……
未对外……就先对內……
妖!
“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黎棟国真係好Q廢……
如果……
黎局長認為……
在周日……即2013年2月16日……
有班友在“九龍尖沙咀广东道”搞示威……
仲要多次騷擾“中國內地遊客”………………………………
仲要搞至“九龍尖沙咀广东道”某些名店生意大受影響……
是有“犯法之嫌”……
咁黎局長為何当時唔下令“香港警務處”處長“曾偉雄下令在“九龍尖沙咀广东道”佈防之前線警員即刻上前拘捕班友呢?
妖!
多Q餘……
之前……有班友非法闖入“中区解放軍軍營”……
妖!
是在2013年12月26日發生……
但“香港警察”卻在2014年1月1日先至拘捕“闖軍營”呢四條友……
大佬呀?
“香港保安局”和“香港警務處”真係無能成咁呀?
吓吓要“中國中央政府”及“中國內地官媒”向“香港特區政府”進行施壓……
“香港警察”先至做嘢……
咁難怪班友会玩到咁激……
痴線……
假如……
換轉是“中國內地”?
班友係度搞事?
“中國公安”即刻以“尋釁滋事罪”及“意圖煽動推翻国家政權罪”予以“刑事拘留”……
仲要佢地在“拘留所”拘禁無限期……
由“中國警察”決定佢地囚禁多久……
待“警方”調查完畢……
先至交由“法庭”審理……
看看……
“中國法院”必定向其处以極刑……
妖!
唔明……
“香港特區政府”吓吓要“慢三拍”先做嘢……
要“中國中央政府”开到聲……
又或者傳媒報導出街後先做嘢……
痴線……
希望……
“香港特區政府”学吓“中國內地”咁……
即刻修改“警察條例”和“公安條例”……
賦予“香港警察”有权將对“社會造成危害”之市民……
押入“拘留所”……
直至“警方”調查完成為止……
讓他們不再搞事……
好似……
“闖軍營”和“騷擾中國內地遊客”两單嘢……
本身有晒證據……
有人證及物證……
有晒電視錄影片段……
“香港警察”夠晒料去拘捕班友啦……
唔明……
“香港警察”都唔做嘢……
怕什麼?
妖!
難道……
“香港警务处”怕咗“公民黨”……?
“香港保安局”怕咗“泛民”?
咁搞法?
呢D“香港特區政府”就应該返屋企瞓覺……
政府如此弱勢成咁……
点管治“香港”呀?
痴Q線……
“香港警察”連決定是否拘捕示威者都要考慮咁耐?
咁“香港”仲使鬼咁多法例咩?
唔好俾我踢爆……
今次政府又軟弱……
“泛民”必定利用司法打殘政府威信……
看看……
咩“香港公安條例第17條B: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1)“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开的公眾聚集中作出
      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止種行為,
      以阻止处理該事情,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可以罰款5000港元及
      監禁12个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
      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
      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
     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
     為相當可能会导致社會安寧破壞……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可处罰款
     5000港元……及監禁12个月……
好老实……
“法例”是死……
“人”是生……
仲有……
分分鐘……
呢班友……
“扮失憶”……
“係度語無倫次”……
令“香港警方”拿不到證據……
仲有……
即使……
“香港警方”今次成功起訴“搞事領袖”……
咁又点?
到時……
又係打足两三年官司……
假如……
佢地就算在“裁判法院”俾“裁判官”判佢地罪成……
佢地都係獲“保釋上訴候審”……
一路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
妖!
假如……
到時……
“香港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定……
呢班被告当日在“九龍尖沙咀广东道”係度“反內地人”之示威……
而且又話当日佢地只在“公眾地方”示威……沒有危害其他人及沒有对所在店舖造成損壞……
是“自由表達訴求”……
又無擾亂公共秩序……
並且引用……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会、罷工的权利和自由”
正式裁定“搞事領袖”有关“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不成立……
並且……
仲裁定“公安條例第17條B”違憲……
咁就放生班友……
繼續搞事……
老实說……
“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国話佢地犯法……
但“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就話佢地無犯法……
仲要裁定“公安條例第17條B”違憲兼要頒令廢止……
問你死未……?
再者……
政府对待“反對派”又硬唔起……
“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在“泛民”勾結下……
縱容班友搗亂……
“香港”始終学唔到“中國內地”咁樣……
可以“政府”和“司法”合作……
即係“三权合作”……
無計……
“香港司法”……
儼如“獨立王國”……
“法官”成為“太上皇”……
“香港行政長官”只係CEO……
大老闆才是“終審法院”五位法官……
仲要掌握埋“決策权”……
淪為“法官”一人獨裁治港……
是“香港”之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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