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似……
在“香港”……
D“法官”審理案件……
实在太仁慈……
又往往“双重標準”……
假如你有錢……
有名譽又有地位……
而且是有政黨背景……
仲係“立法会議員”和“区議会議員”……
犯咗事……
往往必獲“法官”輕判……
甚至只判“守行為”了事……
相反地……
如果你是窮人……
又無政黨背景……
又無名譽地位……
犯咗事……
往往必獲“法官”重判……
甚至判其入獄……
OK……
“香港特區政府”係時候要做吓嘢……
因好多法例……
D罰則……
只會訂立“最高罰款几多万港元”……
而又会訂立“最高監禁刑期几多年”……
往往上到法庭……
个“法官”任意定出“刑期”……及“罰款”……
有時个“法官”仲要睇“被告”是什麼背景……
好似……
一見佢係政客……
就判佢輕D……不用坐監……
咁樣就叫做“無法無天”……
無阻嚇性……
故政府必須改晒所有法例……
例如:
一、醉酒或者危險駕駛……最低刑期為十年……終身停牌
二、謀殺或誤殺……最低刑期為終身監禁……剝奪終身公民權
三、意圖擾亂公共秩序……最低刑期為三年,剝奪公民權
三年,再犯最低刑期為九年,剝奪公民權十年……
四、衝擊軍營和政府机关及擾亂政府运作……最低刑期為
十五年,剝奪公民權終身
五、隨街便溺和大便,亂抛垃圾及煙頭……
最低刑期為两年,及強制清潔打掃街道……六个月……
並剝奪公民權三年……
六、襲擊行政首長及政府官員……最低刑期為十年,
及剝奪公民權終身……
七、侮辱及襲擊警察……最低刑期為三年,及剝奪公民權
六年……
八、煽動他人犯法……最低刑期為五年,並剝奪公民權
終身……
九、意圖聚眾製造社會动亂……最低刑期為两年……
並剝奪公民權两年……
十、毒駕引至他人受傷及死亡……最低刑期為終身監禁……
並且終身停牌……
十一、販毒及吸毒……最低刑期為終身監禁……
剝奪公民權終身……
十二、以文字图片及言語去侮辱及誹謗政府官員及
行政首長……最低刑期為三年,及剝奪公民權六年
十三、強姦和非禮……最低刑期為七年,並处以“宫刑”……
並強制執行“社會服務”及送入“更生学校”再教育……
十四、在公眾地方進行“集體毆鬥”……而傷及他人……
最低刑期為十五年,及要“強制勞動及教育”
仲有……
政府应該修改“立法会條例”及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会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会議員的資格: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
判处監禁一个月以上,並經立法会出席会議的
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但“香港特區政府”必須尋求“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列明“由立法会出席会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犯有刑事罪行並被法院判監一个月以上之立法会議員本身職務並非必然……
並且授權“香港特區政府”,並以“香港行政長官”下達“解職令”……
又或者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頒佈“解職令”……
將其褫奪“立法会議員”职务……
訂明“一旦有立法会議員及主席帶頭及煽動群眾擾亂社會秩序和破壞法治”……
最低刑期為十一年,及剝奪公民權終身,以及政府有权褫奪其“立法会議員資格”……毋須由“立法会七十位議員表決其是否留低”
仲有,若有“煙民”在“吸煙区”吸煙……
毋須处以“罰款”……而且必須送入“監獄”進行“勒戒”……
最低刑期為两年……但視乎医生決定才可以將其“放監”……
而且……
講到罰款……
毋須由“法官”審理而向“被告”定出“罰款數目”……
而是由“香港特區政府”為“民事罪行”定出“最低罰款”……
再由“香港警务处”向“被告”決定要繳納几多罰款數目……
好似……
一、不小心駕駛……最低罰款為1000港元……
再犯為2500港元……並会在“駕駛執照”
照記5分……
屢犯就會俾“法官”判最低刑期為五年……
停牌七年(最低刑罰)……
二、不小心过馬路……最低罰款為2200港元……
並強制“被告”必須在各路口充當
“義務交通督導员”……為期三星期……
三、享受服務而不付款……最低罰款為3000港元……
強制在食肆和貨場進行“強制勞動”
四、在公眾地方“干擾警員工作”……
甚至和对方大吵大鬧,並說“粗言穢語”
滋擾他人……最低罰款為15000港元……
並会送入“更生学校”接受“人际交往及
紀律訓練”……
五、挑動“種族仇恨”和“群眾內鬥”之“單位主事者”……
最低罰款為一百万港元,及被“法官”判
最低刑期為三十年……
講真……
“香港”必須要嚴刑峻法+……無分彼此……先至掂……
奉勸……
“香港特區政府”立刻宣佈“恢復死刑”……
对屢犯不改之犯人必須处以“死刑”……
以絕後患……
並对“受政治左右,受政黨操控和过於偏頗之法官”……
必須处以一定罰則……
包括:革職及減薪降級……
並且……
“香港特區政府”必須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解釋“基本法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並且……
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在“司法機關”內,加入“適當行政干預”……
並且……
列明“香港各級法院裁判官和法官”所履行自己之職責不受法律追究並非必然……
“法官”在審判上嚴重違反“道德操守”及“末符合公眾期望”……
政府必須交由“執法机关”对“法官”進行“調查及懲處”
訂明……若有“法官”在審判上有任何偏差及不公平地方……
政府有权对“法官”作出懲處……
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
講真……“香港特區政府”应該修例,訂定“最低刑期”和“最低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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