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星期五

講真香港法官之“終極判決”是好死板嗎?

講真……
好似……
2001年“莊豐源案”
2008年“有关囚犯可享有投票案”
2012年“有关立法会議員在被法庭
              判監而禁止參選立法会案”
2013年“有关新移民申領綜援案”
以上……
這些……
香港終審法院所作之裁決……
是永久性………………………………
除了08年在囚人士享投票權案和2012年立法会議員在被法庭定罪判監而不准參選立法会選舉案由高等法院審理外……而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实在太不公平…………………………
太不人道……
講真……
好似……
一些殺人犯……
在法院判處其“終身監禁”……
之後……
在若干年……
辯方律師提出新證據……
證明其無殺人……
法官都可以裁決改判“無罪”……
咁好似……
以上案件之“終極判決”……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点解咁死板?
大佬呀?
法官出咗判決……
正所謂……
“判決是死,人是生的”
始終……
香港環境有变……
政府是有需要作出政策調整……
现行模式……
終審法院有关司法覆核之裁決……
政府是不能变动及更改……
动弹不得……
好Q大鑊……
咁……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為何唔可以“修改判詞”呢?
即係話……
終審法院在有关涉及政府政策之司法覆核官司上……
即使之後判泛民勝訴……
在一年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允許政府向終審法院提交“香港經濟民生及政府財政年度報告”……
及提交“香港医療社會福利之承受能力評估報告”……
而且……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与其他法官審議後……
可以頒令“酌情权”……
容許政府可以变更政策及修改相关法例……
亦唔会抵觸終審法院之裁決……
並且……
修改有关司法覆核案件之判詞……
唔該……
法官唔好一味“鐵面”……
但“有私”呢家嘢……
就“大擰乐”囉……
故……
法官拿出一点人性……
唔好咁死板……
好似……
早排……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裁定新移民居港夠七年才可申領綜援是違憲……
(法官完全憑著“个人觀點”去判案……並非睇基本法和相關法例去判決)……
(法官呢次裁決並不合理也不合憲)……
講真……
法官可以允許政府可因應環境轉變及財務安排而作出調整及收緊社會福利政策……
絕不抵觸終審法院裁決……
法官可以修改判詞……
咁先至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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