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有关有人提倡“直選香港法官和裁判官”之質疑

講真……
香港就真係好悲哀……
香港法治盡失……
原來……
泛民成鬼日要捍衛香港法治是假的……
实际上……
香港係有“法治”……
原來是由“法官獨裁”管治香港……
令香港推向“人治”局面……
再者……
香港即使有什麼法例……
甚至連香港“基本法”都是一紙空文……
泛民目的已達到……
原來只需要“香港法官”一人獨裁……
“朕即法律”……
喜歡“香港法官”講句嘢……即時裁決……就是法律……
咁唔使要“立法会”審議制訂法律……
因為……
政府一旦制訂某某法例……
轉頭……
泛民條氣唔順……
或者為咗“区議会”和“立法会”選舉……
即刻擲上“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
由“法官”做个裁決……
即時成為新法律……
原有法例即時俾“法官”用裁決去推翻……
殊不知……
原有法例……
泛民亦有份在立法会表決通過……
呵……呵……呵
泛民好想醞釀搞“司法革命”……
在香港实行“司法一元体制”……
即是……
“香港行政長官”和“香港政務司司長”……
連“香港立法会”……“各区区議會”都要廢除……
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親自擔任“香港地區主席”……
而且……
香港各区經濟民生及政治事務是由“各区裁判法院各裁判官”親自裁決……
在香港……
很奇怪……
有人話……
“香港行政長官”不是民選……
故“香港行政長官”做出什麼決策……
甚至“立法会”通過什麼法例……
泛民就必須用“司法”去推翻政府決定和原有法例……
講真……
香港裁判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所有法官……裁判官……首席法官……
全部並非民選產生……
但当“法官”和“裁判官”講每句嘢……
或者做一連串裁決……
甚至頒佈成百頁“判詞”
香港人竟然对法官或者裁判官“俯首稱臣”……
完全聽命於法官或者裁判官指示行事……
泛民竟然暗中笑說……
“法官”裁決永遠是正確的……
“政府”決策永遠是錯誤的……
泛民心中……
香港只有“法庭”管治……唔需要“政府”管治……
連香港“法律條文”都唔使……
只要“法官”講一句已成“法律”……
毋須“立法機關”制訂法律……
在世界上……
只有香港政黨喜歡“採用法官一人獨裁”管治……
只当香港七百万人是奴隸……
法官是主人……
民主只是花瓶……
是擺設……
泛民只相信“法官”裁決……
唔信任市民……
唔喜歡和七百万市民要理性討論……
唔尊重七百万港人之意願……
達至共識……
最後成為政策和法例……
总之……
在香港……
係好奇特之城市……
香港D法官或者裁判官按照“个人觀點”……而唔按本身香港原有“法律條文”之立法原意和唔考慮整體社會之影響性……
只講“人权”和“人道”……
D人或者泛民政棍無質疑和反对法官和裁判官之裁決和言論……
总之法官裁判官講咩嘢或者做咩裁決……
就話“合情合憲”……
但相反地……
香港行政長官和政府官員按照“个人觀點”去闡釋經濟和政治事件……
甚至……
政府按照社會經濟環境之改變……而要修訂政策和修改法例……
D人或泛民政棍就大力質疑和反對政府之決定和言論……
甚至……
利用法官用裁決去推翻政府之政策和條例……
总之……
政府制訂什麼政策或者制訂修訂什麼法例……
泛民总是話“唔合情合憲”
总之……
事無大小……狗屎垃圾……
都要“香港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用裁決推翻政府決策权力……
由法官裁決制訂法律和政策……
泛民原來想要“司法一权獨大”……
唔要“立法和行政两权”
实行“法官統治香港”
故此……
有些人話……
实行直選法官和裁判官是否好些?
講真……
如果用分区比例代表制……
老实講……
可想而知……
選出來之各区裁判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和終審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
全是由泛民包攬……甚至操控一切……
看看……
民選產生出來之法官和裁判官……
全是泛民法官和裁判官……
变相“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各区裁判法院”……
是泛民开的……
那位人兄……
唔好咁傻仔……
因為……
一旦开放“法官和裁判官”選舉……
只會給予泛民壟斷法院控制權和法官裁判官人選決定權……
假如……
民選出來之法官……裁判官
本是民主黨或者社民連……党籍……
假若有社民連成员在香港四處搗亂……
又多次襲擊政府人員……
但社民連籍裁判官或者法官公然判社民連成员無罪……
当庭釋放……
仲有……
就算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
撞啱……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民主黨籍……
呵……呵……呵
民主黨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判社民連成员無罪……
当庭釋放……
政府都吹法庭唔脹……
仲有……
中共亦無法操控香港法院法官裁判官人選……
而且又無法控制法官裁判官選舉……
結果呢……
香港行政長官唔使管治
立法会成吹水园地……
法官兼任立法者角色……
而且……
法官取代政府……
成為最高決策者……
講真……
香港太多低技術低知識市民……
又多廢青金毛強……
又多文盲師奶……
又多老慒董……
而且……
香港人太易俾政客煽動……
政黨要達成選舉目的……
实易如反掌……
仲有……
只要政府成立一个“獨立投訴司法人員事宜監察委員會”……
並且赋予“檢控权”和“調查权”……
甚至有权進入法院及法官居所進行搜查……
而且……該委員會之委員及主席是由民間獨立人士擔任……
不受政府部門及政治左右……
假若……
經市民向該委員會提出檢舉法官裁判官判案不公平和行為失当……
在該委員會在查明屬實後……
被檢舉之法官必須离職……及提請行政長官罷免失职之法官……
並且失职之法官会被刑事起訴……
但泛民要搞法官治港……
是唔会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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