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

講开“香港反纏擾法”

講真……
一个人為了目的……
去纏擾他人……
已經唔啱……
唔明……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1998年……
就已建議……
“香港特區政府”……
研究制訂“反纏擾法”……
至依家都仲未推行……?
有無搞錯……
今年都成2013年啦!
今時今日……
“香港特區政府”仲怕什麼?
怕“麥燕庭”?
怕“黃毓民”?
痴線……
既然……有民意支持“立法反纏擾”……
仲等什麼呢?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立刻向“律政司”……
起草“相關法律文件”……
交俾“香港立法会”審議囉……
但要“立法会”通过……
制訂“反纏擾法”……
是相當有難度……
当然……
泛民班友一向“反开就反”……
唔理三七二十一……
泛民
总之“逢中必反”……“逢政府必反”……
無奈……
依家“香港立法会”……
已成為“黃毓民”和“梁国雄”做主打嘅“玩嘢俱樂部”
並非真正“議事嘅地方”
当正“立法会”是用於“表現自己”嘅“紅館舞台”
所以……
我对“立法会”無咩感覺……
个个做“議員”都係“屍位素餐”
並非是“人民的代表”
可悲!可悲!
廢話唔講……
就講点樣“立法反纏擾”……OK……
講起呢个話題……
要講吓……
什麼是“纏擾”……
之唔係……
你在某处某地……因長期受到对方以“文字”……“圖片”……
甚至………“电話滋擾”……又或者“用包含液體或者固體物質”去蠱你……
這些都係屬於“纏擾”啦!
好吧!
講完……
就講吓“立法”……
一、凡男或女本身彼此相識……有一天……
       男方主动向女方提出“分开吓”……
       唔好见面……但女方卻千方百計咁……
       在男方住所或者公司……
       多次用“文字圖片电話”去滋擾……
       甚至令所在街坊或者公司职员
       感到自己生活和工作有影響……
二、又或者你好Q憎某某政治人物……
        你又咁好彩……在網上查到呢位
        政治人物在某某地方出入……
        而你就此經常跟蹤呢位政治
        人物……甚至离譜到……
        在人地屋……又或者
        係條街上……你用唔同方式……
        用电話滋擾和張貼大字報……
        甚至……对呢位政治人物
        作出“人身攻擊去侮辱”……
        仲要……在呢位政治人物身邊
        朋友家人進行“通訊及物質”滋擾……
        並且令佢地“刻意製造麻煩”
        令其生活及工作大受影響……
三、好似香港班記者……
        在未經对方同意……
        故意去跟蹤人家……
        甚至在其住所及公司
        向“目標人物”狂問問題……
        又多番向“目標人物”進行
        “地獄式疲勞轟炸”……
        令“目標人物”在心理上……
        或者在生活上大受影響……
        因而令“目標人物”喪失了……
        “工作量”和“出現了某種病患”
老实講……“香港特區政府”使鬼要向香港“新聞界”跪低……咩?
单係……“狗仔队”……之惡行……
就足以屬於“对他人有纏擾性行為”……
可以將“香港記者”納入“刑責”範圍……
呢種行為……
一、破壞名人私隱權
二、干擾名人行動自由
三、令名人在某種工作上無法達成
唔明……
“香港特區政府”為何会將“香港傳媒”完全豁免“刑責”範圍之外……
咁搞法?
不如政府唔好立法……
既然政府打算要制訂“反纏擾法”……
就要一做就做到底……
列明“纏擾他人罪”……
必須判入獄起点為三年以上……
仲要“强制接受心理輔導和强制勞動教育”……
經医生評估後……
OK咗……
就可以出獄……
同時要判其罰款十万港元或以上……
有時……
梁振英政府好鬼無能……
又好鬼失敗……
班記者提出反對立法……
連立法会議員都提出反對立法……
政府即時“变臉”……
提出在“反纏擾法”盡量修訂到……
有咁寬鬆就咁寬鬆……
咁变成“無法無天”……
好似……
早排政府提出“版權(修訂)條例”……
原本……
“在網上二次創作列為刑責”
政府出發點係好……
是保障“原創者”之版權……
但係……
D網民反两反……
政府即刻“騰騰震”……
政府即時向網民“跪低”之餘……
仲要在“版權(修訂)條例”左修訂右修訂……
又要豁免這樣又豁免那樣……
咁不如唔好立法……
香港就係咁……
香港行政長官及管治团队几有“志向”和“雄才大略”都無用……
政府提出什麼政策……或者要制訂修訂法例……
泛民政棍总会揾班“廢青”和“綜援戶”係度反反反……
再唔係上街包圍“政府總部”……
再唔係又在“立法会”大打拉布戰……
玩激D……
就揾“綜援師奶阿婆”……幫佢地申請埋法援……
之後仲要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好囉……
泛民班友動輒要“司法覆核”……
頓時令政府癱瘓……
政府所搞“基建”和“政策法令”……
全部“要擱置”或者“要報廢”
变相……
政府俾法院廢咗武功……
受害又係市民……
故此……
不論普選特首或者间選特首……
边个上台都係死路一條……
因為……
香港人只識反!反!反!
毫無建設性和理性……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