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似……
在2008年……
時任中國国家副主席習近平……
果斷地……
提出“三权合作論”……
講真……
香港是無所謂“三权分立”……
而是……
香港实际存在著“司法獨大”……
由“法官”一人治港……
甚至……
司法操控立法和行政两权……
故……
習近平主席提出“三权合作”……
是基本上……
平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
是靠“真誠”和“信任”……
以及“团結無私”……
才可以令“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平衡和合作……
仲有……
“三权合作”……
並非要“行政机关”大搞霸權兼獨大……
而是……
“行政机关”提出政策方針……
“立法机关”则審查“行政机关”提出之政策……
並提出建議和批評……
令政府在施政上得以完善和广泛代表民眾訴求……
仲有……
一旦法律訂立……
就不易被推翻……
而且……
香港各級法院……
所有裁判官和法官……
必須努力維護香港本身法律体系……………………
必須努力維護香港本身政府运作……
就算……
一條法律……
甚至是憲法……
如要……
修改……
必須要得到广大平民百姓同意才可修改法律……
並非单憑一个“法官”純粹个人觀點……
隨隨便便宣佈“違憲”……
並宣佈“廢止当前法律”……
可惜……
在香港……
政客有私……
為咗“私利”不擇手段……
“犧牲广大民眾利益”……
而達到自己政治目的……
而“法官”是有私……
“法官”在判案上……
往往極不公平……
只會偏袒有錢人和政客……
对於窮人無任何背景就會被打壓……
好似……
我講一个例子……
一D有政黨背景之社运人物……
“四处搗亂”……
“辱罵警察和官員”……
“襲擊官員”……
“唔依照警察指示而非法霸佔街道和馬路”
香港D法官唔会以“維護法律体系和尊嚴”……甚至“維護政府官員尊嚴和安全”……
对滋事分子進行嚴厲懲處……
可惜……
香港D法官隻眼盲Q咗……
法官只講“个人觀點”和講“人权”……
又唔睇法律條文和基本法……
法官一见有“政黨背景”之社运人物……
特別是“梁国雄”和“黃毓民”D靚……
法官即使知道呢班友“示威搗亂”已達至“暴力”和“違法亂紀”程度……
法官竟然对佢地作出輕判(守行為和罰款)……
甚至……
法官竟然唔使佢地入獄……
甚至准佢地“上訴保釋候審”……
法官如此呵護……
变相淪為“少數利益集團”保護人……
仲有……
好似……
在2012年……高等法院在審理
立法会議員在俾法庭定罪判監而不能參選立法会選舉……之司法覆核案中……
个法官一见“立法会議員”梁国雄……
个法官竟然裁定“立法会條例第三十九條(B)”違反基本法和人权法?
痴線……
个法官只按照“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就隨便話政府違憲……
就隨便咁宣判“立法会條例第三十九條(B)”無效……
个法官在審判上公然偏私……
唔止咁……
好似……
近日“新移民綜援案”上……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竟然“偏聽”孔允明一方言論……
再加上“个人觀點”……
完全唔將香港法律体系和政府运作放在眼裡……
个法官竟然裁定政府限制新移民必須居港七年先至可以申領綜援是違憲?
个法官係唔係痴咗線?
老实講……
一个机制及法例是否存廢?
是应該在广大民眾先進行“民主協商”……
再而取得“共識”……
然後……
再由“立法機關”進行修改……有关法律……
再者……
个法官是有責任去“維護法律体系和政府运作公平公正性”……
並且“配合政府在各方面之机制進行把关”……
並非……
个法官不是因為“孔允明”和“梁国雄”……
甚至“公民黨”……
个法官立刻作出裁決……
將整個政府原本之法律和机制要“拆牆鬆綁”……
結果呢?
苦了市民……
又打亂政府施政……
又炸毀多條水壩……
令洪水如猛獸淹沒香港……
法官成為“千古罪人”……
可以咁講……
法官成為“政府內之顛覆者”……
真係好危險……
故……
習近平提出“三权合作”……
是有助平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均勢……
令任何一权唔会獨大……
当然……
政客……
無包容……
無寬恕
好內鬥
搞唔到……
因為……
政客以“搞亂香港為乐”
法官“專搗香港及政府米”
真係……
無可救藥……
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絕對支持習近平提出“三权合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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