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星期二

講起“香港監察法官”之机制

妖!
老实講……
叫“香港特區政府”成立……
“獨立投訴司法人員監察委員會”是無Q用……
何解?
因為……
万一……
“香港行政長官”委任有泛民背景之政客出任……
“獨立投訴司法人员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都無Q用……
因為……
“法”是死……
“人”是生……
老实講……
由泛民操控嘅“獨立投訴司法人员監察委員會”……
妖!
好多嘢又係係度偏幫“親泛民法官”……
而且……
即使个“親泛民法官”在判案上有咩偏差……
又往往以“个人觀點”而非用“法律條文”去判案……
但“親泛民法官”之裁決往往对泛民有利……
最後……
呢班“泛民監法会”委員及主席必定“維護及包庇親泛民法官”……
故此……
市民交託呢D“監法会”都無用……
起唔到監督法官之責任……
就算有埋“調查权”和“檢控权”都死啦……
唔得……
最佳方法……
一、法庭審案必須作“現場直播”……
       可以由“香港电台电视部”和
       “政府新聞处”負責……
二、設立“即時公眾意見調查”……
       並且由第三方設立“司法人員
       仲裁机制”……
三、政府必須收緊法援申請制度……
四、而政府可以設立“全民公決”方式……
        以決定法官之去留……
五、而一旦有法官在判案上……
        出現偏差或只按“个人觀點”……
       而且擺明徧幫某一方……
       行政長官有权罷免該法官……
六、而法官任免……
        必須加入“公眾參與因素”……
七、立法規定法官及裁判官不得和
       香港政黨人物及外國政府政黨联系……
       甚至收受香港政黨和外國政府之利益……
八、政府必須收緊法援申請……
九、政府制訂“法官法”……
       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及行政措施……
       法官不得自行变更……
       要以公眾參與討論為依歸……
十、政府必須設立“司法事務申訴專员公署”……
        讓市民可以就“瀆職及審判不公之法官”……
        提供申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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