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講起“香港難民”要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求推翻入境事務处不准工作之決定……

妖!
香港班狗屁政客……
真係唯恐天下不亂……
老实講……
本身“香港酷刑聲請”是有問題啦!
明知……
香港已經人口超爆……
仲要接收咁多難民?
香港特區入境事務处仲要……
唔可以即時遣返這批難民……
最搞笑……
只要係阿豬阿狗
嚟親香港……
只要向入境事務处职员……
仲要交足戲……
喊晒口話俾人迫害……
咁就……
香港入境事務处处長唔理三七二十一……
查都唔使查……
又唔使查吓佢地有無講大話……
又唔透过中國驻外大使館或者总領事館……
查吓提出酷刑聲請之難民……
在原居地之家庭狀況和生活質素……
甚至是否有犯了法?
仲有……“酷刑聲請”……
只有某些一国家有戰爭……
国家出現內亂……
而接收国才可以按照在經濟上是否有能力……
而且……国家是否承受得起……
該國政府才決定是否对佢地給予政治庇護……
但入境事務处……
係唔係都批准佢地居留……
仲要……
入境事務处不斷幫佢地續領“行街紙”……
仲有……
香港特區政府仲要动用公帑去養呢班難民……
咁就变相“另外移民”……
唔係尋求政治庇護……
咩鬼都做唔到……
咁叫入境事務处处長去食屎啦!
咁不如解散香港入境事務处啦……
咁Q廢……
仲有……
唔明……
在香港……
連難民之去留……
只有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裁決話事?
仲要个法官喜歡採用“拖字訣”
最PK……
泛民又刻意揾人就政治議題向高等法院……
提出司法覆核……
故意拖慢高等法院審理難民之酷刑聲請申請……
变相……
呢D難民住住吓就变咗做……
“香港公民”……
都痴Q線……
但使鬼入境條例咩?
不如廢埋佢啦!
反正……
香港係法官話事架啦……
法官講嘅嘢就係法律……
“立法会”都廢埋佢……
毫無实用價值……
有無搞Q錯呀?
在美國或者咩鬼国家……
都有一个移民部門……
是專責处理難民問題……
甚至有权將非法移民遞解出境……
香港係咁Q奇怪……
香港入境事務处無权去处理難民去留工作……
連处长亦無权遞解非法移民出境……
唯一的权力……
只替香港市民辦理出入境手續……
又或者……
只在香港打擊黑工……
除此之外……
咩鬼都做唔到……
家陣……
呢班難民……
仲要上訴至終審法院……
爭難民工作权……
大佬呀?
依家唔係爭
什麼工作权……
而係必須要政府出面和中國中央政府商討……
乃至向联合国商討……
解決難民遣返原居国問題…………
及甄別難民份……
是否給予第三国公民权?
大佬……
唔使問阿貴……
今次……
假如……
香港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
難民可以在香港自由工作……
不受限制……
仲要永久居留香港……
不用遣返……
最慘……
呢个難民……
在原居国犯了法……
而原居国法院要起訴和審判他……
他卻乘飛機來港……
但卻俾終審法院裁定佢可以留港……
這擺明法官去包庇外國罪犯……
咁法理何在?
假如……
別国要通緝呢條難民……
但終審法院偏偏要佢留低……
唔使返國受審……
咁唔係包庇係咩呢?
咁就大Q鑊……
何解?
咁变相鼓勵非洲南亞等国公民……
借避難為名……
在香港長期居留……
甚至……
更有在港難民借机引用……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又提起司法覆核……
爭取難民“居港权”……
仲有……
就連在港之外傭……
又引用基本法第三十三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职业的自由……
又提起司法覆核……
又爭什麼自由工作权……
泛民為咗選票……
為咗揾盡著數……
必定用法律去玩殘香港為止……
故此……
香港特區政府必須要做……
一、香港特區政府立刻和中國中央政府提出……
        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批准……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難民法”……
二、那些……難民是要往第三国……
        政府应予安排協助將其押送……
三、政府应該取消由高等法院判定其是否留港……
四、若有難民故意虛報……
        欺騙入境事務处而可以留港……
        入境事務处可以有权將其遣返……
五、香港特區政府必須修改入境條例……
        授權入境事務处处長有权处理
       難民去留問題……
       並且可以下達“遞解令”……
       將不必要之難民送返原居地……
六、所有難民不能特赦……
七、香港入境事務处停止簽發……
        “行街紙”俾難民……
八、香港特區政府应重建“難民營”……
        规定難民來港……
        只許申領“難民證”……
        佢地在香港不准“自由活動”……
        必須入住“難民營”……
九、必須由联合国公佈……
       全球接收難民之国家和地區名單……
       但隨時修改……
可惜……
当今法官治港……
泛民又玩嘢……
政府難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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