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星期日

張炳良……年輕公屋申請人或遲上樓……

妖!
香港特區政府都唔知点做嘢……
搞太多福利……
只會令港人变廢人……
仲有……
香港現有之公屋申請人……
有成23万人……
妖!
而且……
有71000个是35岁以下之申請人……
仲有啦!
有四成七嘅申請人是擁有大学学历……
咁就PK啦……
有時……
張炳良身為“香港運輸及房屋局”局长……
都唔Q知道……
呢23万人申請人之中是咩料子……
仲話政府在2023年之前……
可以提供20万个公屋單位?
講嘢咩?
係度搞緊“房屋大躍進”咩?
痴Q線……
政府是否可以提供一万个公屋單位能否達標?
都未知知數……
講真……
“香港特區政府”真係搞錯晒……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实在太呵護呢D港人……
仲有……
“香港特區政府”应該立刻要求……
“立法会”撥出龐大預算……
讓“懲教署”可以在香港覓地兴建“監獄”……
並且在原有之“監獄”進行扩建……
並且建議“香港特區政府”修改“刑事訴訟條例”和“警察條例”……
並設立“懶惰罪”……
以及賦予“香港警务处处長可以拘禁有关市民之权力”……
並且“香港警务处处長是有权訂立有关市民之拘禁期限”……
亦毋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講真……
呢23万正在輪候緊公屋之申請人……
当中不乏……
一、正在攞緊“綜援”而不工作之港人……
二、靠父母供養而又大使慣之年青人……
三、有工作而無儲蓄習慣之港人……
故此……
佢地有三大罪狀……
第一大罪狀-就係明知又窮又無錢,仲要返
                     中國內地玩女人兼結埋婚……
第二大罪狀-D大陸妹明知香港老公又窮又無錢……
                     硬要來港定居,兼且生埋成打
                     仔女,仲要生成三四个仔女,死味!
第三大罪狀-D港人習慣“嬌生慣養”……
                     又唔肯“自力更生”……
                     吓吓要政府照顧……
講真……
D人住劏房並非是罪过……
你打份工……
月入八九千港元人工……
一條友租住劏房……
都算OK……
但只要夠“安全”和“無消防隱患”就OK……
而且在“保安”上做得OK……就行……
妖!
偏偏有D港人……
明知自己人又老錢又無……
仲要返中國內地玩女人兼結婚……
仲要生埋成打仔女……
搞埋D蘇州屎……
令香港製造出一个又一个“計時炸彈”……
呢D麻甩佬真係唔死都無Q用啦!
故……
“香港特區政府”唔好狂建公屋……
轉而应該兴建更多“監獄”……
以招呼呢班“大帝”……
当然……
“香港房屋委員會”必須訂定罰則……
一、那些年薪500000港元以上之市民……
       必須遷离公屋單位……
       唔肯搬出?
       即時由“香港警务处处長”下令入獄……
       直至揾到新居為止……
二、讀緊书而且又係初投身社會……
        仲未納稅及工作無五年至十年……
        而且仲未有“經濟能力”和“獨立
        自我照顧之能力”……
        政府有权唔分配公屋單位俾佢……
三、那些有氣又有力……
        而且四肢健全又过度懶散……
        寧願shopping及遊山玩水……
        都不願工作……
        只會向政府申領“綜援”……
        政府有权唔分配公屋單位俾佢……
再者……
奉勸那些做咗“立法会議員”……本身人工又有成87450港元……
仲有附加各種津貼……
咁就唔好長期“霸佔公屋單位”……
自己購入“私人物業”仲好过……
把口話為“基層”……
原來是“政治欺騙”……
“假仁假義”……
唔該“香港房屋委員會”做吓嘢啦!
叫呢D人向“房屋署”繳納“市值租金”係無用……
“香港房屋委員會”应該收回其公屋單位……
咁怕事?
驚佢咩呀?
驚佢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咩?
妖!
假如……
“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法官裁定佢勝訴?
簡直就是“天無眼”……
“無法無天”……
“擺明偏幫立法会議員”……
呢D法官?
返屋企瞓覺啦!
仲有……
政府必須盡快修改相關法例……
賦予“香港警务处处長”可以將有關市民押入監獄服刑……
直至找到新居為止……
仲有……
那些剛剛讀完书……
又是投身社會工作無几耐……
又無納过稅……
自己能力不足以養家……
兼可以獨立自我照顧一切生活所需……
政府必須規定呢類人要以父母同住……
不然……
政府有权將其押入監獄服刑……
故此……
那些游手好閒……
又拿綜援……
D青年和新移民又好食懶飛……
又乐於做“社會寄生蟲”
仲好意思叫政府分配公屋單位俾你?
俾你條毛呀?
可以……
政府安排佢地入住“壁屋”……“石壁”……“赤柱”等監獄囉……
起碼有得又有得住……
又可以勞動……
几好呀?
所以話呢?
政府唔好太縱容呢班人……
应該要嚴懲佢地……
予以收監……
当然……
香港在“終審法院五位法官”集體领导下……
而“香港行政長官”只是禮節性之虛位首長……
並無任何实权……
結果……
政府咩鬼都做唔到……
因法官一人獨裁……
市民当災……
仲有……
要求政府在“居屋政策”上……
按照香港各区民生及經濟狀況而定出價格……
而希望政府推出“公私合營房屋”……
而價格必須“大眾化”和“按地區而定”……
主要售俾“低下階層”市民……
咁仲好……
不过梁振英敢唔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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