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講开香港地方行政高峰会

痴Q線……香港特區政府搞咩“地方行政高峰會”……簡直就係浪費公帑……何解?
一、香港各区区議会只是諮詢組織……
二、香港各区民政事務專员只係地區联絡員……
三、香港各区無任何立法权和行政管轄權……
总之……
香港特區政府要做三件事:
一、香港特區政府必須下放权力……
二、香港特區立法会不应管埋地方工作……
三、香港各区应享有獨立司法及立法权……
        行政管理权……
故此……
香港特區政府必須撤銷香港各区民政事務專员……改由香港各区区長副区長執行地區管理決策工作……
並且……香港各区区長副区長必須是由民選產生……
而且……香港各区应設立若干行政机关……
由香港各区区長獨立咁決定本区点樣發展……推动咩產業去創造就業……而且……香港各区政府亦有权獨立咁決定建什麼屋……
而且……香港各区亦有獨立税收权……並採用“中央与地方之分稅制”
換句話說……香港各区区政府在本区徵收各項稅收……只扣除一定行政开支後……剩餘交由“香港特區政府”……
而且……香港各区区政府是有权自行訂立本区徵稅種類……
仲有……香港各区区議会是有权制定若干地區法律……以便管制本区居民……
但可惜……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区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乐和環境衛生等服務”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八條-区域組織的职权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無計……
原來又俾“基本法”限死晒……
故此……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先要訂明“香港中央和地方之权限”
必要時……香港特區政府可以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解釋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和第九十八條……
以確立“香港特區政府是有权決定地區政制發展……並且香港特區政府是有权在各区成立擁有一定自治权力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甚至在各区設立各級法院……
“反对香港只有一級政權機關”
故此……
要“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刪除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内有關(非政權的区域組織)之條文”……
否則……香港特區政府搞多十次八次“地方行政高峰會”都無用……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屬下各局局長各司司長日日落区視察都無用……
而且……立法会一眾議員只愛做show,又不務正业……只愛玩批鬥……只顧党派之間鬥爭,唔做实事……
咁死得……
搞“分权制”就好过“中央集权”
因為,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又点会知道各区民生經濟狀況呢?
真係“吃力不討好”
故此……
由香港各区社會賢達出任本区区长……起碼減輕“香港特區政府”之重擔……
因呢班社會賢達在本区擁有人脈关係……又熟悉本区历史文化民情……由佢地出任本区区长最合適不过……
不过……“本区区长不能煽動本区居民破壞国家安全和製造分裂行為,而且不能和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國中央政府搞對抗……”
“但必須仍由中國中央政府授權提名委員會對各区正副区長人選進行篩選……”

咁完成“香港地方政權化”之後……
才走上正軌……
一來、又可以訓練及培養港人執政能力……
二來、又可以將地區看作“少林寺”……
           培養治港人才……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