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我今天睇新聞……在促請政府重推“租金管制”上……亦鬧得熱哄哄……
假如……政府真的在“业主与租客(綜合)條例”內加入“租住权管制條文”……点搞?
第一、規定业主租給租客達十年,假若期間有市区
重建局与承建商收楼重建,政府必須另覓地
方進行安置。
第二、規定业主在与租客有租約期間不得隨意調整
租金水平及另行收取額外附加費……
第三、規定私人物業市場之租金水平,由政府与
民間人士共同商定……业主不得单方面去
訂定高昂租金水平……
(包括:租客工資、物價和生活指數以
用作政府考慮之列)
但不得以市值租金形式收取
並且不得超過租客工資承受能力
第四、业主不得在和租客有租約期間,
隨意迫遷或破壞租客D嘢……
第五、規定业主定期替租客進行維修
保養……費用由业主支付……
第六、遇有租客在經濟上出現困難,
业主可以酌情減免其租金,
最長達半年之久,期間业主
可以向政府申領租金津貼……
但政府必須設立一个基金去应付。
第七、規定业主只租俾有工作有入息
之租客。
第八、凡有吸毒犯罪人物,以及綜援户,
业主应予拒絕將單位租俾佢地……
第九、政府必須設立“黑心租客名單”,
以方便业主查册。
当然啦……在資本主義社会……弱勢社群永遠被打壓之一群……唯有搞共產……窮人才可以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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