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星期五

所以話呢……“ 香港特區政府”係時候訂立“ 法定標準工時”

有D老闆真係使人唔使本,請個員工返嚟,當D員工係一台機器咁,日日夜夜咁開足馬力,連D員工私人時間也俾老闆剝奪埋,真係俾你搵到個臭錢💰💰💰也無命享,所以D老闆真係有D心理變態,佢自己同家人樂得輕鬆,久唔久去幾趟“歐洲”,快活似神仙,相反地,依家D員工,心中無家庭又無朋友,更加無愛情,只有工作又工作,連條命也俾埋個老闆,分分鐘搞到人都癲,呢D老闆連禽獸都不如,真係死不足惜,D主管仲PK,日日夜夜匿在公司冷氣房度歎冷氣,乜Q唔做,又經常對D員工頤指氣使,只會加重D員工之工作壓力,個老闆又PK,又唔肯落D本錢💰💰💰去增加人手,吓吓要D員工一身兼多職,務求用到你盡,做到你死為止,D主管唔體諒下屬苦況不特止,仲要連假也無得放,紅日也要返公司博殺,仲要俾D主管對你呢D下屬精神虐待之餘,又一味辱罵你,奚落你,你有功勞又俾D主管搶走,但一旦有乜冬瓜豆腐,個主管又夾硬要你背黑鍋,真係慘不忍睹,但老闆俾你個人工💰💰💰卻同你D工作量往往成反比,老實說,如此下去,做人也沒有意思,同條咸魚也沒有分別😠😠😠
故此,我建議“ 香港特區政府”盡快訂立“ 法定標準工時”,在“ 香港僱傭條例”內規定所有僱主給予僱員之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0至12小時,若果超過就是違法,僱主要俾“ 香港勞工處”起訴,交俾法庭即時判囚十年及罰款一百萬港元💰💰💰,但若果遇著有什麼緊急情况要員工處理,僱主必須徵求僱員之同意,才可要求僱員加班工作,但強制D僱主必須給予僱員高於工資5%至10%之時薪,如果D僱員唔同意,僱主是不能強迫D員工去加班工作,違者又要即時判囚,一於迫Q僱主請多D人,不要D員工一身兼幾職,遲早過勞死,所以,一個老闆不能給予僱員合理待遇,又無法給予僱員D自由空間去舒緩工作壓力,一味係咁壓榨D僱員,剝奪D僱員之基本生活權利,咁呢D老闆就唔好去做老闆,執Q咗間公司佢,做回打工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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