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聖經”D經文在“政教分離”下也不能用作“法律闡釋……但可用作參考,我非常贊同佢地之想法

同性戀是罪嗎?

本文旨在重整基督教對同性戀議題的討論,而非作出價值判斷。因為普遍牧師(傳統教派)認為同性戀是罪。這說法過份簡化同性戀議題,失去聖經(基督教)對同性戀議題的仔細討論。聖經(基督教)的部分篇章所指的「同性戀」其實指同性的賣淫行為,而非泛指同性戀者。而且同性戀亦可再進一步區分同性戀行為和傾向。後者不必然有前者。故希望提供一些資訊讓大家反思:

1. 同性戀是甚麼? 罪是甚麼(基督教意義)? 同性戀是否一種罪?
2. 為何同性戀是一種罪?
3. 筆者觀點

1. 同性戀是一種罪的觀點
1.1 同性戀(一般理解)
一般理解人認為,「同性戀」(homosexuality)相對於異性戀(heterosexuality),指一種對同性的性傾向。然而,當今的理解嚴格地指出,同性戀包含著兩個意思,分別是同性戀的傾向(orientation)及同性戀的行為(act),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不一定會有同性戀行為。並區分同性戀者(包括傾向和行為)為三類:( 1 )絕對的同性戀者。( 2 )是雙性戀者。( 3 )是暫時性的同性戀者。三類都稱為同性戀者,但有明顯分別。絕對的同性戀者沒有愛戀異性的傾向,而雙性戀者則有愛戀異性的傾向。暫時性的同性戀者沒有特定和持續地愛戀同性的傾向。

雖然影響性取向的因素在醫學界及社會上仍是個謎: 學界難以斷定它的成因是先天,還是後天。但可以肯定的是,當今研究指出,同性戀不是一種精神病。因為它並非精神性的疾病,不符合輕度精神病的病義(對生活失去動力、無意社交、精神萎靡),重度精神病的病義(出現妄想、幻覺)。

1.2 罪 (基督教義)
何謂罪?舊約中被翻譯成「罪」的希伯來詞彙是Zimah。新約中被翻譯成「罪」的希臘語詞彙是hamartia,字面上的意思是錯失目標。從上述兩字的意義而言,英文的Sin的確是較適合的翻譯。Sin有過失,射箭偏離紅心標的 (off the target) 的意思。它們的意思是「受造者沒有達到造物者所定的規范」。由此觀之,基督教義的罪之本質指涉偏離義的一切現象,不義之謂「罪」。

1.3 反對同性戀的基督教教條
那麼,同性戀是否一種罪? 聖經清楚地指出,同性性行為並不合乎神的心意,是一種性罪(sexual sin) 。在創世記中可看到一個指導性原則(創一26-28),一夫一妻制。聖經多處指出同性性行為違反神的律法(利十八22;林前六9;提前一10) 是「逆性」的行為(羅馬書一26-27) 。顯出同性的淫亂行為是嚴重的罪行(創十九4-11)。故此,普遍牧師都認為同性戀是否一種罪,堅決反對同性戀。

2. 為何同性戀是一種罪?
回應上述問題,我們有必要回到聖經本身及各派別對經文的解釋,理解「為何同性戀是一種罪」的理由,而非盲從附和。因為如果基督教認為義就是「神的標準」,而「神的標準」主要來自聖經,那麼回到聖經本身及各派別對經文的解釋是找尋「神的標準」之重要途徑。首先,我們先看舊約《利未記》中的相關經文:《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英文翻譯本是: Thou shalt not lie with mankind as with womankind: it is abomination. (KJV : King James Version)

自由教派解釋上述經文指出,原詞 to'ebah(不潔淨) , 經常譯成 "abomination",乃一宗教術語:usually reserved for use against instances of idolatry。若指moral violation, 罪(sin), 應用希伯來zimah。希臘七十士譯本翻譯希伯萊聖經(約公元前3世紀)的翻譯“to'ebah”到希臘的bdelygma,都意味著儀式雜質。甚麼是「儀式雜質」? 他們認為可能的原因有二: ( 1 ) 男性性行為是迦南宗教的敬拜儀式,因為是偶像崇拜的異教行為,所以不潔淨。 ( 2 ) 18:22節的原文提到男性(male,社會用詞)跟男人(man生物用詞)發生性關係,如同跟女人(woman生物用詞)發生性關係一樣,是可憎惡的。當時的社會文化下,男人應該遵守社會期待所扮演的性角色與女人性交,所以跟「男人」性交的「男性」,是在破壞社會秩序。

傳統教派依此而稱同性戀為罪惡,原因是:男人與男人有性行為是「可厭惡的」罪,要從上帝的子民中開除、必須被處死。利未記18:6-27 列出5種可憎的行為:(1)與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戀;(5)人獸交。同性戀跟亂倫、姦淫或婚外情、獻孩童為祭和人獸交在神眼中仍然是罪。這些可憎的行為使人生病式死亡。因為這些行為敗壞社會與家庭。現代社會對這些事苟同,可是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可憎的。如果有人認為這些是可取的,只是他沒有按照神的標準來判斷是非。

上述的兩種解釋都強調「反對男同性戀行為」,而非「反對男同性戀傾向」。並指出兩種反對的理由。自由教派的理由是破壞社會秩序,而傳統教派的理由是不符合神的標準。前者訴諸外在規範,後者則是循環論證。

我們再看新約《羅馬書》中的相關經文:《羅馬書》1:26-27:「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英譯如下:For this cause God gave them up unto vile affections: for even their women did change the natural use into that which is against nature: And likewise also the men, leaving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 burned in their lust one toward another; men with men working that which is unseemly, and receiving in themselves that recompence of their error which was meet. (KJV : King James Version)

自由派神學家的解釋認為,這經文有一個前提:經文所譴責的人是敬拜假神、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他們指出,保羅譴責同性性行為是因為這些人的性對象是廟妓(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這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教義—偶像崇拜。由此觀之,當時保羅此處所指的人完全不同於那些僅僅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

那麼,同性戀是罪嗎? 保羅在羅馬書當中描述這些行為的時候,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習慣形容「罪」的字眼,如: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等。相反地,他在這裡所使用的是跟「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pathe atimias(社會不容許的慾望)與aschēmosynē(不見容於社會)。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para physin這個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都在談論宗教或文化。保羅對「自然」或「本性」的定義是有關並受限於他有限的宗教與文化現況,同時我們可以發現,在保羅書信中,男生留長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與講道也不合本性,而今日的人瞭解這是保羅男性中心的觀點,是受到社會風俗影響,與人的本性無關。傳統教派的解釋認為,照字面的詮釋,不論是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女性之間的性行為,都是可恥的,並且「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也是傳統教會所宣導的。由此觀之,兩種派別有不同見解。自由教派奠基於保羅時代的背景指出,保羅所反對的是敬拜假神、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保羅反對的理由植根於當時社會文化。而傳統教派的理由仍然是訴諸「神的標準」。

我們再看新約《哥林多前書》中的相關經文:《哥林多前書》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英譯如下:Know ye not that the unrighteous shall not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Be not deceived: neither fornicators, nor idolaters, nor adulterers, nor effeminate, nor 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 Nor thieves, nor covetous, nor drunkards, nor revilers, nor extortioners, shall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KJV : King James Version)

自由派神學家的解釋指出, 在這段保羅書信中,arsenokoitês(中譯為作孌童的)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兩個字所組成,而這個字的後半部份通常都和放蕩的性行為連結在一起。因此,arsenokoitês較好的翻譯應該為「男性的娼妓」,而歷史資料也指出直到西元四世紀,這個字都被解釋為「男娼妓」。此外,保羅所處的時代,充滿了同志情慾文學,但包括希羅多德、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等名作家,都幾乎不用arsenokoitês這個字而指稱同性戀者。保羅同時代的猶太學者約瑟夫斯和斐洛,他們都認為所多瑪城是由於同性性行為而被滅,卻也從未使用arsenokoitês來描述同性戀者情慾或行為。許多早期基督教作家與拉丁教父,也都將arsenokoitês譯為「男性娼妓」,或是指賣淫、不公義的剝奪等等。因此,將arsenokoitês翻譯為男性娼妓是到目前為止最合理的推論,而這兩者並不等於同性戀者。至於malakos(中譯為親男色的)這個字,基本意思是「軟」,而它的其他翻譯則十分多元。在馬太福音4:23、9:35、10:1解作「疾病」,在馬太福音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的翻譯更包括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等。而且,malakos在希臘文中從未被使用來指稱同性戀者或同性性行為,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甚至認為malakos意指手淫。因此,malakos與同性戀者完全沒有關係。

傳統教派的解釋認為,在這段保羅書信中,「作孌童的」(arsenokoitês)與「親男色的」(malakos)與同性戀者劃上等號。 1946年以前的英文聖經,malakos被翻成effeminate(女性化、無男子氣概),但之後開始被翻譯成homosexual或sodomites。這樣的翻譯主要是因為社會對男同志女性特質的刻板印象,甚至是一種對擁有女性特質之男性的歧視與偏見。由此觀之,兩種派別仍然有不同見解。自由教派奠基於保羅時代的背景指出,保羅所反對的同性戀者是男娼妓。保羅反對的理由植根於當時社會文化和對詞義的運用。而傳統教派的理由仍然是訴諸「神的標準」。

3. 筆者觀點
我們明顯看出,自由派的解釋更合理。一方面,它梳理當時的文化背景和字詞運用。另一方面,它引用文本的資源佐證本身的論點。相反,傳統教派僅訴諸虛無縹緲的「神的標準」,並未說明何謂「神的標準」、「神的標準」何來。這些都難以說服他人的。如果我們認同自由教派的解釋較合理,那麼我們有必要重新理解和思考基督教對同性戀的定義和反對同性戀的理由。基督教所反對的是同性戀傾向、同性戀性行為,還是當時社會所不接受的賣淫行為? 更重要凡是,如果自由派的觀點較恰當,那同性戀傾向和同性性行為都不是罪。因為它們是社會不容許的慾望,而非基督教所言的罪。而罪的具體定義,是否包括社會不容許的慾望,則是另一需要論證的疑難。由此觀之,教徒應謙卑地反省體制教條,傳統的解釋、定義和理由是否恰當,而不應盲目附和傳統傳道人所說的教條──同性戀是罪。


講真……
呢D有“同性戀倾向”D人……
在這之前也有同一般人交往(男女交合)
只係因在某一段時間之“愛情与事业”受到咗挫敗😈😈😈
導致佢地有呢D轉變😈😈😈
点解?
一、違反咗天命,大佬,上帝創造咗“亞当与夏娃”呢对一男一女之生物,就是要繁殖後代,
        开枝散葉,大佬……“同性必定排斥、異性一定是相吸”……不然……上帝為何要創造一男一女
        嘅生物呢?你看在动物界……只有雄性动物与雌性动物交歡及交配……而人与动物一樣……
        对同性人類或动物只存在著“友情”而非“愛情”……相反地……对異性人類或动物也可以存在著
        “愛情与友情”😈😈😈
二、又或者係呢D人一般上在性功能方面出现咗“衰退与对D異性完全無咗種興奮及高潮迭起之感覺”……
        令佢經常俾D女性朋友多番排斥……成Q日俾D女性孤立佢……搞到佢心理出现咗不平衡……
         又对女人完全缺乏信心………再加上呢D人經常出现咗“憂鬱及孤立無援”……於是佢毅然放棄咗男
        性嘅硬朗及社会主宰之角色……改成充当一个溫柔又体贴入微之角色之半个女性”😈😈😈
        佢只係純粹在真正的男人身上取得咗快樂😈😈😈及在真正的男人心靈上完全取得咗
        “憐憫及心靈上嘅慰藉”……佢只係將自己化成女性……在真正的男人身上得到咗“愛撫及关懷”😈😈😈
三、又或者佢在兒時俾自己親生父母又打又罵……而且佢帶D女友也俾自己个親生父母用力咁
        “棒打鴛鴦”……導致佢对女性產生咗憎惡之感覺😈😈😈於是……從此佢对男人交往……
         要獨沽一味……寧做“鴨王”……不当“女人国之下性奴”😈😈😈

可以咁講……
一不能繁殖下一代
二又令男性或女性D生殖系統因長期不用又無同異性交配而長期棄置出现咗退化跡象😆😆😆
三又令地球上男女人口完全絕跡……只有“死亡率而沒有出生率”😈😈😈而且因男女無交配而導致咗人体基因上無咗一種“突變及改造昇華”之能力……
故此……
“同性戀”真係要“刑事化”
应該將呢D人要送Q入“監獄改造所”接受“精神治療及改造”
讓他們重新建立“人生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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