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星期日

唔明“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係度驚乜春?

香港條例 你在這裏: HKLII >> 資料庫 >> 香港條例 >>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228章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下載(全部的版本) | 下載(現在的版本) | Noteup | 上一段 | 下一段 | English Version | 說明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過去版本於19970630). (過去版本於19970701). (過去版本於20000526).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2)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但將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中,則屬例外; (由1940年第10號第2條增補) (3)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4)(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5)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i)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或 (ii)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的窗戶、欄杆或其他部分架設或保留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6)(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7)在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危險時,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眾地方的路人時,身為這些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拆去; (8)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9)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或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 (10)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為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釘蹄鐵、放血或治病(發生意外時除外);或放開、洗擦、梳刷、操練、訓練或馴服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或洗擦、製造或修理車輛的任何部分(發生意外而需就地進行修理者除外); (11)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 (12)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或其他東西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但目的在將之收藏,或裝上行人徑另一邊的任何車輛者,則屬例外; (13)(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14)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發射石塊或其他投射物,或生營火,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 (14A)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由2000年第14號第31條增補) (15)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16)(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17)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i)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由1991年第74號第2條代替。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18)(由1980年第5號第2條廢除) (19)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 (由1936年第35號第3條增補) (20)-(21)(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22)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或熄滅任何燈光; (23)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 (24)(由1978年第1號第8條廢除) (25)在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任何處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利用、經營或從事銅工、吹玻璃、屠宰、肥皂製造、製糖、獸皮、溶脂、油料、售肉、釀酒、食物供應或旅館、打鐵、淘糞、垃圾清理的行業或業務,或利用、經營或從事其他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行業或業務,違反了有關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而事前並未得到行政長官或就此獲妥為授權的其他人以書面表示政府已給予特許;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26)(由1977年第61號第2條廢除) (27)(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28)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由2005年第10號第197條修訂) (29)(由1995年第77號第19條廢除) (30)侵入或容許獸類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 (31)(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32)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在棄置於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移去如此棄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33)(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由1964年第9號第3條修訂)
大佬……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真係搞Q笑……😉😉😉
又話D“佔中暴民”佔街霸馬路是違法……😉😉😉
但“梁振英”好Q奇怪……
又要擺“香港高等法院”上枱……
假借“高院之臨時禁制令”……
先至假惺惺去下令出动“香港警察”清場“金鐘及旺角两区”……😁😁😁
我真係好Q懷疑……😯😯😯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是否真的与“泛民”一伙……
或許……
可能近排乜新聞做……
故任由“毒果傳媒老闆金主黎”不斷放水……
又搵“藝人、过氣电台DJ、垃圾流氓”等嘍囉……
在“香港維多利亞金鐘区”係正“政府總部”对出之行人路……😉😉😉
“擺档、架設帳篷及在牆上路上塗鴉”😉😉😉
而“梁振英”又乜Q唔理……当睇唔到……
俾D傳媒做吓新聞……
增加吓報章雜誌之銷售量……
或許……
坊間有人講……😈😈😈
“梁振英”此舉有二……
一、係幫緊“民建联及工联会”為2015年及2016年之“区議会和立法会”選舉助選……
二、要慢慢咁削弱“一国两制”基礎,好讓“一国两制”完全走向消亡……
        到時“中国中央政府”有藉口去收回“香港”所有权力,等中央政府直接
        去收拾D汉奸走狗……
講真……
我覺得呢條法例好Q寬鬆……
对呢D無恥之徒來說……
就当R痕咁話……😈😈😈
大佬……
理应恢復埋“笞刑”……
边个咁夠薑係政府屬下之“公眾地方”係度“非法擺放物品霸佔……又在行人路上牆上塗鴉”……
係有種……
D“香港警察”拉Q晒佢地,清Q埋佢地遺留落嚟之物品……
並且俾”法庭”判Q佢地入獄接受“笞刑”刑罰……
捉Q佢地入倉打藤……打Q佢地个屎忽开晒花咁滯囉…😈😈😈
罰Q埋佢地“体力勞动”……😈😈😈
之後強迫佢地接受“思想教育”……
面壁思过……並要寫“人生擇要”俾D“獄官”……😈😈😈
出番嚟要受到“国家安全部門及香港警方”監管……
佢地是旦一个再有類似之違法亂紀行為……😈😈😈
D“香港警察”一於擲Q佢地去離島……
任由佢地自生自滅……😈😈😈
無他的……
“香港”太Q舒服……
又物質生活太豐富……
D父母又寵壞佢地……
搞到佢地又放肆又無腦……
睇怕真係对呢D顽劣之年青人採取咗一種“軍事化懲罰管理”
假若……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有腦嘅就应該立刻前往“中国北京”
与“中国国家主席兼中共中央軍事委员会主席習近平”商討……
授權“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队”合作……
在“香港某个離島及在某个解放軍軍營”……😈😈😈
增設“教導營”……
凡是有D“香港廢青”受人唆使……上街搗亂……
又從事違法亂紀行為……😉😉😉
“香港警察”一旦拉Q咗佢地之後……
不經“法庭”審判……
直接送Q佢地入去由“解放軍屬下之教導營”……
由D“解放軍”狂操佢地……
对佢地实行“禁閉式紀律訓練”……
並要至少操夠两年……
妖!
呢D死靚仔……平時又“玩慣蒲慣”
要佢地長時間“戒驕戒躁”……
“戒蒲戒玩”……去做番个正常人实叫晒救命都似……😈😈😈
仲有……
唔明“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又唔Q敢在“癫狗黃及金主黎”頭上动土……😈😈😈
大佬……
一於叫“中国中央政府”……
实现“中港司法一體化”囉…😈😈😈
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去審理呢D“佔中搞手所干犯之政治案件”……😈😈😈
妖!
理应……
“香港特区政府”应該整條“汉奸罪及尋釁滋事罪……甚至是煽動群眾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定罪全部要十年以上……
最好恢復埋“死刑”……
假若……
“香港”D死PK“法院D法官”在其判決上太心軟……
可以擲Q佢地上“中國北京”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俾D“法官”審Q佢……
再唔係直接擲Q佢地入“中國內地D監獄”俾D獄警招呼吓佢地囉…😈😈😈
仲要剝奪埋佢地“公民权利終身”……
反正……
“香港”是“中国特区”……
是“中国領土一部份”……😈😈😈
佢地唔一定囚禁在“香港”D監獄……
在“中國內地”D監獄服刑也是一樣……😉😉😉
妖!
不过……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太細膽……
唔敢同中央傾呢D方案……
無他的……
一來“梁振英”怕“金主黎与癫狗黃”搵D“黑幫打手”買起佢……
二來“梁振英”怕“泛民”策动無知群眾去發动一場大規模动亂“癱瘓及推翻香港特区政府”……
無計……
睇嚟“金主黎与癫狗黃”真係要玩到“中共”拍枱發火,下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对“香港”实行“軍管”……
取消原有“香港特区”所有民主政制……由“解放軍將領及由中共委派官员”出任“香港行政長官”……
先至肯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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