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議員張超雄”有两名助理
一个叫“葉榮”在613“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中……用电动輪椅倒後撞擊“立法会”大門
而另一名助理叫“周振宇”又趁“李偲嫣”因絕食太久因身体不適而要求“救護員”將她送院……
但在此時……佢竟然阻礙“救護員”送“李偲嫣”入院?
有無搞錯?
老实講……
“張超雄”身為“香港立法会議員”竟然縱容两名助理玩“暴力”
唆使佢地去犯法……
佢係唔係傻架?
我睇新聞……
“葉榮”俾警察上門拉Q咗佢
抵Q死
真係
政府必須修改“立法会條例”
無就应該在相關法例
加入規管“立法会議員助理”之行為條文
一、“立法会議員助理”不得從事政治活動及加入政黨
二、“立法会議員助理”不可与其他政黨及社运人物接觸……
三、“立法会議員助理”不可收受其他政黨社团之不明來历捐款
四、“立法会議員”不可唆使“議員助理”從事犯罪活动
違者……
“立法会議員”会受“紀律处分”(扣薪及只有列席权而不准有發言权,仲可以剝奪其表決权及禁止出席会議若干个月)並賦予“立法会主席”可以利用“緊急处置权力”在毋須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議員投票表決下……正式解除其“立法会議員”职务……
甚至……犯法之“議員助理”將会“永久拒絕錄用”
同時
規定“立法会議員”在聘用助理時必須交由“立法会秘书处或且政府”做个詳細“品格審查及資历考核”
合格咗才可过关……
有時……
呢班人做咗“立法会議員”……除咗“应做就唔做、唔应做就死要做”
又呃政府人工及呃政府津貼……
正一有破壞又無建設……
仲要縱容班助理去犯法搞嘢?
出咗事……
依家“立法会主席”禁止某D議員助理進入“立法会”……
佢地做“議員”仲係度惡人先告狀?
仲話要屈“立法会主席”係度打壓人权?
仲要告上法院打“司法覆核”去挑戰“立法会主席”权威……
佢地係唔係傻架?
老实講
“議員助理”大Q晒咩!
打橫打掂又橫行霸道乜都得……
咁佢地隨時攞把刀去斬人都得啦…
有時示威唔係大晒……
要守法又要顧吓後果同人先得架……
自己超出晒政府法律底線係你唔啱……
打个比喻……
即係話……
我打你一拳
而你当場受傷倒地……
並且你要報警叫警察拉Q我……
仲要告我“毆打”
唔通我又話D警察係度打壓人权呀?
除非我有病
否則正常人係唔会咁講……
所以呢?
從政那班……搞社运那班……
唔係有“精神病”
一係有“被迫害妄想症”
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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