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我支持訂立“纏擾法”

妖!
D記者有時獲得第一手資料……
就要跟蹤人家
甚至窺探人家嘅“私隱”
就係唔尊重別人
嚴重剝奪別人之自由权利……
是侵犯人权
搞到人地無晒私隱……
甚至騷擾人地家人
威脅佢地之安全
故此……
政府有必要訂立“纏擾法”去規管“新聞記者”之行為
有D人為咗一時獲得娛樂快感
要犧牲人地嘅自由及人权
是自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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