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張大帥”有種就叫政府廢Q咗呢个“法例”囉…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 說明 香港條例 你在這裏: HKLII >> 資料庫 >> 香港條例 >>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 第374章 第12條 車輛停泊的規例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下載(全部的版本) | 下載(現在的版本) | Noteup | 上一段 | 下一段 | English Version | 說明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2條 車輛停泊的規例 (過去版本於19970630). (過去版本於19970701). (過去版本於20020701). (過去版本於20070701). (過去版本於20120413). (1)局長可訂立規例,以訂定以下事項─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修訂;由1994年第89號第10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2年第6號第2條修訂) (a)禁止及限制車輛的停泊及裝卸貨物,以及指定限制停泊及裝卸貨物的地帶; (b)由署長指定─ (i)泊車處,包括按照訂明方式就使用該處繳付或顯示已付所需費用的泊車處;或 (ii)撥作車輛裝卸貨物的地方, 以及與上述指定有關的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代替) (c)為管制車輛停泊而豎立交通標誌及使用道路標記; (d)由署長指定供任何類別或任何類型或種類的車輛使用的停車場; (e)停車場的管理,以及有關管理停車場及管制停車場的使用的權力的轉授; (f)對停車場及泊車處的使用加以管制; (g)(由1994年第89號第10條廢除) (h)管制或禁止在公眾地方修理車輛,以及車主及進行上述修理的人的法律責任; (i)停車收費錶及設計以顯示使用泊車位的費用已付及可停泊車輛的時間的其他器具的豎立及操作; (j)在不影響(i)段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就車輛停泊的收費而豎立憑票泊車機,以及就上述用途而使用該等憑票泊車機的方式;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代替) (k)由署長發出、安排發出及授權發出泊車儲值卡,以及規限該等泊車儲值卡的發出條件;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代替) (l)任何設計及構造為發出泊車儲值卡的機器或器具的豎立及操作;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m)由署長或其代表將泊車儲值卡暫時吊銷、取消及更換;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n)泊車儲值卡價值的憑證,由署長或他所授權的其他人按照署長或該獲授權人所決定的方式將泊車儲值卡的價值予以換算或退款,或向署長或該獲授權人交出或交回泊車儲值卡,以及收取署長就有關該等事宜所釐定款額的行政成本;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o)有關發出泊車儲值卡的收費,以及由署長釐定所發出泊車儲值卡的價值;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p)由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批准不屬泊車儲值卡的任何卡片或其他設備,用於─ (i)他指明的停車收費錶或憑票泊車機,以繳付泊車費;或 (ii)操作他指明的自動銷售機;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q)由署長決定─ (i)用於操作停車收費錶、憑票泊車機或自動銷售機的各種硬幣或紙幣的面額;或 (ii)有關使用泊車儲值卡或(p)段所指任何卡片或其他設備,以繳付泊車費或取得泊車票或操作自動銷售機方面的指示及條件;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r)管制及禁止─ (i)管有用作或擬用作干擾任何停車收費錶、憑票泊車機或(l)段所指機器或儀器的物件; (ii)妨礙使用任何停車收費錶、憑票泊車機或(l)段所指機器或器具的行為;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s)管制及規管泊車儲值卡或泊車票的使用,或禁止對泊車儲值卡或泊車票予以干擾、毀壞、毀損或更改;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sa)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發出、續期、扣留及取消,其使用的限制及許可證在何等情況須予交還; (由1992年第83號第3條增補) (sb)(sa)段所指的泊車許可證持有人的責任,包括出示許可證供檢查及展示許可證; (由1992年第83號第3條增補) (t)對任何附表予以修訂,但不包括載有根據第(2)款訂明費用的附表;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由1994年第89號第10條修訂) (u)概括而言,本條例有關泊車規管的條文的施行。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 (由2002年第3號第15條修訂) (a)以規例訂明就某個指明時段使用任何泊車處或任何泊車處內泊車位可徵收的最高費用; (由1992年第83號第3條修訂) (b)在訂明該最高費用時,以規例就各種不同種類或類別的泊車器具訂明不同的最高費用;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由1992年第83號第3條修訂;由1994年第89號第10條修訂) (c)以規例就使用任何泊車處或任何泊車處內泊車位應繳費用的寬免、豁免、減收或退款作出規定;及 (由1992年第83號第3條增補。由1994年第89號第10條修訂) (d)以規例就使用任何停車場而訂定應繳的費用。 (由1994年第89號第10條增補) (3)凡根據第(2)款訂立規例,署長可對使用豎立有關種類或類別泊車器具的泊車位,或個別泊車處內任何泊車位所適用的費用,不時予以釐定,但該費用不論以有關時段計算或費用款額計算,均不得超過根據第(2)款就該種類或類別的泊車器具所訂明的最高費用。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4)使用有關泊車位時,須繳付署長根據第(3)款所釐定的費用;在依據在本條例下訂立、且在緊接《199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1991年第61號)實施前正式實施的規例而須繳付的任何使用泊車位的費用,除非或直至有任何釐定根據本條作出,否則須當作由署長根據本條釐定的。 (由1991年第61號第3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99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乃“Road Traffic (Amendment) (No. 2) Ordinance 1991”之譯名。 HKLII: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374/s12.html
痴Q線……
呢个“香港人優先嘅張大帥”既然指“潮联小巴”之“小巴車隊”在“旺角”
係度“暫泊及上落客做生意”是“違例泊車”……😉😉😉
仲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去禁止“潮联小巴”D車隊在“旺角”停泊……🚌🚌🚌
OK……
倒不如……
“張大帥”索性同政府打官司……
叫“香港高等法院”頒令廢Q咗呢條“法例”囉…😉😉😉
仲要叫个“香港高等法院”嘅“法官”……😯😯😯
下令“香港特区政府”不准在“香港任何街道及馬路”划作“收費停車位”及“設置D露天停車場及停車場大廈”
咁就“香港”所有街道無晒D車輛停泊……
D“警察”一見有車輛停泊在路边……😑😑😑
就即刻搵“拖車”拖走呢D車輛……
咁好味呀?
痴Q線……
“張大帥”咁Q喜歡玩……
玩Q大佢囉…
“張大帥”真係食Q咗屎……💩💩💩
一个城市有汽車就需要有停泊位置俾汽車停泊上落客或貨……甚至俾汽車停泊若干時段……🚗🚗🚘🚘🚘🚘
呢D係常識吧…😉😉😉
不如……
阿“張大帥”叫法庭頒埋“禁車令”囉…😈😈😈
咁以後叫D“香港市民”日日搭十一号巴士……行路返工返学囉…😉😉😉
白痴……傻炳……😐😐😐
未見Q个“張大帥”咁Q白痴低能……
係度倒“香港人”米……
無恥……
“張大帥”才是“堵塞香港民生之惡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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