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星期日

唔該“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立刻宣布“香港入境條例”中有关“酷刑聲請”之規例正式無效……已杜絕D難民湧港呃飲呃食

香港條例 你在這裏: HKLII >> 資料庫 >> 香港條例 >> 第115章 《入境條例》 >> 第115章 附表4 關於《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酷刑聲請)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下載(全部的版本) | 下載(現在的版本) | Noteup | 上一段 | English Version | 說明 第115章 《入境條例》 附表4 關於《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酷刑聲請)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過去版本於20121203). [第37ZZ條] 1.釋義 (1)在本附表中— 已確認聲請 (established claim)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免遣返聲請— (a)(就根據行政機制裁定的聲請而言)入境事務主任或審裁員;或 (b)(就2009年12月24日之前裁定的聲請而言)處長, 已裁定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該聲請的人如被遣往該聲請所關乎的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 指《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2012年第23號)的生效日期; 列表 (Table) 指本附表所載列的過渡性條文列表; 行政機制 (administrative scheme) 指處長在2009年12月24日至生效日期期間推行的裁定免遣返聲請的行政措施; 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旨在尋求根據《公約》第三條的保護的聲請— (a)該聲請是根據行政機制提出的; (b)在2009年12月24日前提出的,而處長已就該聲請以書面告知提出該聲請的人,尋求上述保護的聲請的甄別過程已在2009年12月24日恢復;或 (c)在2009年12月24日前被處長裁定為已確認聲請; 呈請 (petition) 指在入境事務主任裁定免遣返聲請為遭駁回聲請後,針對該項裁定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呈請; 問卷 (questionnaire) 指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名為“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三條提出聲請的人士填寫的問卷”的表格,而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須填妥該表格並交回入境事務處; 過渡性條文 (transitional provision) 指見載於列表第3欄A部或B部的任何條文; 審裁員 (adjudicator) 指為裁定呈請而根據行政機制獲委任的審裁員; 遭駁回聲請 (rejected claim) 指免遣返聲請,而就該聲請而言,入境事務主任已裁定沒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該聲請的人如被遣往該聲請所關乎的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 (2)在本附表中,凡提述第VIIC部,即包括附表1A及根據第37ZW條訂立的任何附屬法例。 (3)本附表中使用的詞句的涵義,與第VIIC部中該等詞句的涵義相同。 (4)為免生疑問,本附表不得解釋為對並非在合法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情況下作出的事情,賦予效力。 2.免遣返聲請及第VIIC部的適用範圍 (1)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免遣返聲請須視為酷刑聲請,而在第(2)、(3)及(4)款的規限下,該聲請可繼續,而第VIIC部為所有目的就該聲請而適用。 (2)就第(1)款而言,在生效日期當日,在列表第2欄描述的免遣返聲請相對之處的A部及(如有的話)B部列明的過渡性條文,就該聲請而生效,而在第(3)款的規限下,該聲請(該聲請在生效日期當日已成為過渡性條文A部描述的酷刑聲請)可據此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按照第VIIC部繼續。 (3)如在生效日期前,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已離開香港,而該聲請正等候裁定或屬已確認聲請,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該聲請— (a)須視為已根據第37ZF條被撤回的酷刑聲請;及 (b)不得繼續。 (4)如在生效日期前,駁回免遣返聲請的裁定在呈請後獲維持,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遭駁回聲請— (a)須視為符合以下說明的酷刑聲請:該酷刑聲請遭根據第37ZI(1)(b)條作出的決定駁回,而該決定獲上訴委員會確認;及 (b)不得繼續。 (5)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第VIIC部中作出以下規定的條文— (a)限制根據第37ZE或37ZG條被撤回的酷刑聲請的重新啟動;或 (b)就撤銷決定作出規定, 就可根據第(2)款繼續作為酷刑聲請的免遣返聲請而適用,並繼續就該免遣返聲請而適用,即使該免遣返聲請已按照第VIIC部獲最終裁定或被撤回亦然。 3.免遣返聲請須視為先前的酷刑聲請 如任何人尋求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以後根據第VIIC部提出酷刑聲請,則為裁定該人可否根據該部提出該酷刑聲請,該人提出的免遣返聲請須視為該人先前曾提出的酷刑聲請(不論該免遣返聲請可否根據本附表第2(2)條繼續)。 4.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 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下,在將第37U(1)條中聲請人的定義,應用於已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時,該定義須與本附表一併理解,並據此解釋。 5.正由審裁員聆訊或裁定的呈請 (1)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審裁員正聆訊或裁定某呈請,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該呈請可繼續由先前屬該審裁員的人聆訊和裁定,猶如— (a)該呈請是符合以下說明的上訴— (i)針對根據第37ZI(1)(b)條駁回酷刑聲請的決定提出;及 (ii)正等候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及 (b)該人— (i)(如屬根據附表1A第2條獲委任為上訴委員會委員的人)根據該附表第6(1)條獲遴選,以聆訊和裁定該上訴;或 (ii)是附表1A第2(5)條提述的人,直至該呈請(視為上訴)獲處理為止。 (2)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但在符合第(1)款的規定下,第VIIC部及適用於根據該部提出的上訴的上訴委員會的常規及程序,須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就該呈請(視為上訴)而適用。 6.根據行政機制作出的事情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以後,任何已根據行政機制在免遣返聲請的聆訊和裁定中作出的事情(包括任何已就呈請作出的事情),在該事情可根據第VIIC部就酷刑聲請作出的範圍內(包括任何可就上訴作出的事情),須視為根據該部作出。 7.套取指紋等 就根據本附表視為酷刑聲請並得以繼續的免遣返聲請而言,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 (a)為提出該聲請的人套取指紋及拍照;及 (b)要求該人按該主任或助理員指明的地點及時間,為上述目的出席。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過渡性條文列表 項目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免遣 返聲請正獲處理或 已停止處理的階段 在生效日期當日生效的 過渡性條文(於本 附表第2(2)條提述) 1.處長尚未就免遣返聲請,要求有關的人填妥並向處長交回支持該聲請的問卷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根據第37X條提出的酷刑聲請 2.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已向處長發出通知撤回該聲請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根據第37ZE(1)條被撤回的酷刑聲請,而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下,第37ZE條據此適用 3.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沒有在處長指明的限期內,填妥並向處長交回支持該聲請的問卷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根據第37ZG(1)條視作被撤回的酷刑聲請,而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下,第37ZG條據此適用 B 部 該問卷須視為酷刑聲請表格 4.免遣返聲請符合以下說明— (a)提出該聲請的人須填妥並向處長交回支持該聲請的問卷;及 (b)處長就交回已填妥的問卷而指明的限期(指明限期)尚未屆滿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尚未有根據第37Y(2)條就之交回酷刑聲請表格的酷刑聲請 B 部 (a)該問卷須視為酷刑聲請表格;及 (b)該指明限期的尚餘部分,須視為根據第37Y(2)條須交回該酷刑聲請表格的限期的尚餘部分 5.免遣返聲請符合以下說明— (a)在生效日期之前,已就該聲請填妥問卷並交回處長;及 (b)該聲請正等候入境事務主任裁定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符合以下說明的酷刑聲請— (a)就該聲請而填妥的酷刑聲請表格已根據第37Y(2)條交回入境事務主任;及 (b)根據第37ZI條,該聲請正等候入境事務主任決定 B 部 該已填妥的問卷須視為已就該聲請而填妥的酷刑聲請表格 6.免遣返聲請被入境事務主任裁定為已確認聲請,而憑藉該項裁定,提出該聲請的人沒有被遣離香港A 部 該已確認聲請須視為第37U(1)條的已確立聲請的定義(a)段所指的已確立聲請,而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下,第37ZL條據此適用 7.免遣返聲請被入境事務主任裁定為遭駁回聲請,而— (a)處長就針對該項裁定提出呈請而指明的限期(呈請限期)尚未屆滿;及 (b)該呈請尚未提出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有根據第37ZI(1)(b)條就之作出駁回決定的酷刑聲請 B 部 該呈請限期的尚餘部分,須視為根據第37ZS條針對該決定提交上訴通知的限期的尚餘部分 8.免遣返聲請被入境事務主任裁定為遭駁回聲請,而— (a)處長就針對該項裁定提出呈請而指明的限期(呈請限期)已屆滿;及 (b)該呈請尚未提出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有根據第37ZI(1)(b)條就之作出駁回決定的酷刑聲請 B 部 該呈請限期須視為根據第37ZS條就針對該決定提交上訴通知的限期,而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下,第37ZT條據此適用 9.免遣返聲請屬遭駁回聲請,而就該聲請的呈請已提出,並正等候審裁員裁定A 部 該免遣返聲請須視為正等候上訴委員會裁定的酷刑聲請,猶如該呈請是針對根據第37ZI(1)(b)條駁回該聲請的決定而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一樣 10.免遣返聲請被審裁員裁定為已確認聲請,而憑藉該項裁定,提出該聲請的人沒有被遣離香港A 部 該已確認聲請須視為第37U(1)條的已確立聲請的定義(b)段所指的已確立聲請,而在不局限本附表第2(1)條的原則下,第37ZM條據此適用 (附表4由2012年第23號第13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3日。
大佬呀……
唔止咁啦…
唔明在“香港”竟然仲有呢條法例?😡😡😡
是“香港入境條例第十三條――批准非法入境者留下的权限……处長可隨時授权在香港非法入境的人留在香港,不論該人是否已被裁定犯該罪,但有关授权須受处長認為適当的逗留條件規限,而第11(5)、(5A)及(6)條须对該人適用,猶如对根據第11(1)條已獲准在香港入境的人適用一樣”😈😈😈
痴Q線……
咁“香港”仲要个“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把屁咩?😉😉😉
妖!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应該宣布“香港入境條例第十三條――批准非法入境者留下的权限正式無效……😈😈😈
並且授权“香港入境事务处”拒絕对呢D非法入境者提供任何在港居留之权利……
再者……
“香港入境事务处”唔应該向呢D非法入境者亂發“行街紙”……
更加唔应任意俾佢地居港多久就多久……😈😈😈
而係“香港入境事务处”即刻联合警方將呢D非法入境者即日“遞解佢地出境”……😈😈😈
唔得……政府可以將佢地押入監獄服刑等候遣返……😯😯😯
仲有……
最PK就係D“泛民及癲狗黃”……😉😉😉
成Q日视D難民及非法入境者是“重要票倉”……😉😉😉
“泛民”為咗要保住“香港立法会和各区区議會”大部份議席……😯😯😯
千方百計要將“香港”变咗做“難民營”
当作“香港特区政府”是“東華三院”咁……
总之……
“泛民”班PK……
成Q日透过“網路傳媒及輿論宣傳”……
卻要從“非洲南亞及中国內地”引入一大批“非法入境者及難民”湧港……
又說什麼“自己在國家受到咗嚴刑迫害呀…又如何如何俾人虐待呀”……
用盡謊言……
令“香港入境事务处”長期俾佢地留港……
仲要呃飲呃食……
誓要食窮“香港”為止……😉😉😉
仲要同港人“爭飯食和搶福利”
又霸佔D地方做居所……
四处撩事鬥非……
又參与D“黑幫活动去打家劫舍”
搞到D社會治安敗壞……😉😉😉
“泛民”也間接替D“蛇頭”接下一筆又一算大生意……
令D“蛇頭”赚Q到笑……💸💸💸💱💱💱💱
你話几咁PK先得架……😈😈😈
你話啦…😉😉😉
“泛民”班PK正一係人渣……😈😈😈
連“香港入境事务处”都怕咗“泛民”、怕咗“癫狗黃及吹蕭邦”……😉😉😉
都唔敢將佢地立刻“遞解出境”……😈😈😈
無計啦…
“香港入境事务处”一旦下令將佢地即時“遞解出境”……
会招致“泛民”連串報復……
包括又再次策动“第二次雨傘革命”去癱瘓全港交通幹線…………搞垮樓市股市及搞亂民生經濟……
甚至狂打“司法覆核”去推翻“香港特区政府”各種施政……😈😈😈
日日夜夜策动“人海戰術”……在各街各道打遊擊……搞至D“警察”日日夜夜要疲於奔命……
只顧住同“泛民及高登仔”玩死PK“玩捉迷藏”……😯😯😯👮👮👮
令“警察”無法正常咁处理“日常社会治安工作”……
無他的……
因為……
“泛民”是“英国”遺留下來嘅“港英餘孽”……😉😉😉
“泛民”要搞“香港”獨立……
早前因搞了两个多月“佔中运动”因民意逆轉而宣布失敗……😉😉😉
故此……
在“香港”滯留嘅“非法入境者及難民”就成為咗“泛民”去推動“香港獨立革命”嘅一个“重要資產”……
你睇……
早前在“佔中运动”之中……
“泛民”毫咗不少财力去搵咗唔少“難民、非法入境者及外傭”去參与“佔中”……
咁就反映出……
“泛民”已放棄咗“香港本土主流华人群體”……
而是“泛民”用咗“難民、非法入境者及外傭”作為“推动港獨生力軍”……😉😉😉
故此……
呢班死PK“泛民”……
為咗要保住“英美两国在香港之影響力”及保住“香港立法會超过一半議席”……😈😈😈
呢D死PK“泛民”刻意引進大量“南亞非裔難民、非法入境者及外傭”……😈😈😈
故意迫“香港高等法院”擱置咗呢班人(除咗外傭)……有关是否批准在港永久居留之審訊……
並且……迫使“香港入境事务处”長期对佢地批出“行街紙”……😉😉😉
等佢地長年累月咁在“香港”落地生根……
加埋同D港人通婚……
令呢D“難民及非法入境者”由“臨時居留者变咗做擁有永久居民身份之港人”……😈😈😈
咁就令“泛民”擁有咗“重要票倉”……
掌握咗一大堆“選票”……😈😈😈
你話啦…
“泛民”几Q咁PK先得架……
“泛民”為咗要扩大“香港少數族群”……
要“香港”做“第二个科索沃”……
令“联合国和美国”趁机介入“香港事务”……😯😯😯
“泛民”為咗搞港獨……
而要去犧牲“香港本土华人利益”……😈😈😈
“泛民”呢招真絕……
D人真係白Q痴……
“泛民”係度幫外人去倒“香港人”米……
仲支持“泛民”?
係唔係傻Q咗呀?😉😉😉
再者……
呢个“酷刑聲請”仲Q搞笑啦………😉😉😉
大佬……
D乜Q“非洲人呀南亞人呀”……
佢地在自己国家点Q樣生活……
点Q樣受到怎麼樣嘅政治迫害……
关“香港”差事咩?😈😈😈
大佬………
“香港入境事务处”一來又唔Q知D“非洲人及南亞人”係点Q樣情況……
二來又無在呢D国家起Q人家个底……
大佬……
咁变相引來一大群“非洲及南亞乞兒”……
湧來“香港”……係度“搶食”……
最終“香港特区政府”又要动用一大筆公帑去養Q佢地……
你話啦…
“泛民”班PK正一人渣……
專門搞死“香港人”為乐……
真係只有上天才可以去懲罰“泛民”……😉😉😉
希望政府立刻廢除“酷刑聲請”及取消向“非法入境者”發出“行街紙”……😀😀😀
以絕後患……
及訂立“外国人移居香港審查机制”
要有“一千万港元或以上資產……在港有投資產业……及有貢獻者……能自給自足可以維持生計”……
最重要必須在港有“擁有永久居民身份之配偶及父母”才可以擁有“香港居留權”……😉😉😉
“香港入境事务处”才可考慮批准其是否“永久居留香港”……
大佬……
“香港特区政府”唔好吓吓用“人权角度”对D出入境及移民政策上採取咗一種寬鬆嘅方針……
制度越鬆……
最終“人才”要無嘞……去晒“新加坡和中国”……
D“庸才”就大把……😉😉😉
唔怪之得“香港”咁P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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