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日星期六

呢D人真係有“精神病”,應該俾政府強制入“精神病院”接受精神治療

講真,有D人可能平時在公司俾D同事排斥,又成日俾D上司對佢無理取鬧,又或者,佢個老公有外遇,D仔女又唔聽話,搞到自己煩晒,令佢在心理上產生咗扭曲及有D心理變態,於是,佢就將自己D冤屈氣發洩在無辜D商戶店員身上,講真,呢D無證據之投訴,無理之辱罵,的確令前線“服務員”受到很大委屈……老實說,我希望“香港特區政府”,盡早修訂有關法例,訂立“胡亂投訴導致商戶聲譽及經濟損失罪”,判囚一年兼強制入院🏥🏥🏥接受精神治療,及向被投訴之商戶賠償損失,若果“投訴人”對所光顧之商戶因食物質素及店員服務而作出“投訴”,但最後因缺乏足夠證據而不成立,最終經商戶負責人向其提出檢舉,經“香港警察”👮👮👮查明屬實之後,可控以“胡亂投訴導致商戶聲譽及經濟損失罪”,以儆效尤,殺雞儆猴,杜絕咗“濫用投訴”之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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