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唔知呢條是否可以去告Q呢D“佔中暴民”呢?

香港條例 你在這裏: HKLII >> 資料庫 >> 香港條例 >>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 第200章 第160條 遊蕩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下載(全部的版本) | 下載(現在的版本) | Noteup | 上一段 | 下一段 | English Version | 說明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由1979年第37號第2條增補
老实講……
近日在“九龍旺角区”
有D“佔中暴民”於“香港警察”用武力清理咗“旺角”D障礙物及驅散D示威者後……
又在網上D流氓号召下……
又成群結隊在“旺角”扮“購物”及故意在馬路上“扮跌錢”……企图堵塞馬路……
並且大規模在公眾地方又漫無目的咁聚集……
嚴重影響咗該区居民及其他人士使用公眾地方……及妨礙咗該区D店舖及大廈之人員出入及營商……
也令該区民眾安全受到咗影響……😬😬😬
但睇落去……
“香港警察”起訴其“遊蕩罪”……
“香港”D“法院”又係將其放生及判Q也鬼“社会服务令”
妖!
呢條罪所定之刑罰太低……
唔入肉……
希望……
“香港特区政府”設立“尋釁滋事罪”……並且一經審判罪成……必須判处十年以上之監禁……主要是針對一眾“網上流氓策划顛覆者”……😡😡😡
並且应該学吓大陸咁……
若有人犯咗一D危害社会安全罪行……一旦被法庭判处罪成……可以判处埋乜Q剝奪“公民权利”若干年……甚至終身……(即係剝奪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禁止參與政治活动及公民自由受到限制)……
而且……呢个“遊蕩罪”亦定刑罰一旦罪成……即俾法庭判处入獄两年以上及剝奪埋“公民权利”……😇😇😇
真係……
要做到咁樣先至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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