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講
在10月31日……有D“佔中暴民”多次前往
“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係度又“开傘遊街……又係度喧嘩搗亂”……😬😬😬
真係呢D“佔中暴民”之惡行真的令人反感……😠😠😠……
是嚴重騷擾呢D商場客人之購物活动……
並影響呢个商場之商戶生意營运……
真係有見及此……
眼見“香港什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安條例”只規範“公眾地方”……
但並無規範“私人地方”……😠😠😠
老实講……
你知啦…
本身在大廈D“保安員”又無乜权力……
遇有外來人入內進行“集会、騷擾租戶及訪客、用某些惡劣行為去影響該商場之生意營运”……😬😬😬
有時令呢D“保安員”顯得束手無策……
不过……
“香港保安局”是否有考慮向“香港行政長官”提請去修改“公安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唔好吓吓單靠“大廈公契”係無用……😬😬😬
因為只会令“保安員”完全廢Q咗武功……
一來“保安員”又不能持槍(只有D解款押運保安員才能持槍)……🔫🔫🔫
二來“保安員”又無拘留疑犯之权力……
三來“保安員”又唔可以用更高之武力去驅趕D在大廈D滋事分子……
故此……
“香港特区政府”必須修改“公安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規定凡有市民在私人地方未經“业权人及管理人”之书面許可和未有向“业权人及管理人”
提出书面申請……
而在“私人地方”進行非法集会和進行任何非法政治活动……
“私人地方之业权人及管理人”有权对其予以“拘留……在合理一定時段內……在經審訊其並
獲取其他資料後……並交由香港警务处处理”……👮👮👮
但“私人地方之业权人及管理人”可以有权設立“黑名單制度”……
有权拒絕曾在該处之“私人地方”作出違法行為之市民再次入內……
而且……
“香港警务处”应該授权D“保安員”可以配備“槍械”……🔫🔫🔫
並且配置埋“警棍、盾牌及煙霧彈”……💣💣💣
一旦有不法人士企图衝擊“私人地方”……
“保安員”可以使用更強之武力(包括使用警棍及煙霧彈)去驅散D強行闖入之不法分子……
而且……
遇有不法分子去阻礙“保安員”執行工作……
“保安員”有权用最高武力(包括使用槍械、盾牌和煙霧彈)去制服D不法分子……
甚至強制將其予以拘留及審問……
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再交俾“警方”处理……👮👮👮
“香港警察”有权將呢D“滋事分子”再判处拘留一星期或以上……😬😬😬👮👮👮
再決定是否对其作出起訴……😆😆😆
呢D先至掂😉😉😉
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
“香港特区政府”真係要做番D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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